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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 发布时间:2015-07-15 03:31:56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崔丽)近日,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意见》要求,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旗)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意见》要求,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

  据了解,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社会适应能力弱或出行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全国就业年龄段内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有730万人,占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总数的23%,其就业率远低于其他残疾类别和等级的残疾人。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政府庇护性就业经验,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已逐渐形成了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模式。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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