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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开庭 彭晨称系职务行为

  • 发布时间:2015-07-15 02:31:36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被批捕一年多后,彭晨坐上了被告席。7月13日,齐鲁证券前员工彭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彭晨全盘否认。

  43岁的彭晨2012年加入齐鲁证券零售业务部,任该部门副总经理。2014年初他从齐鲁证券辞职,辞职不久,便被山东银山公安局带走调查。彭晨被带走与其任职期间牵头发起私募产品有关,该私募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涉及资金达1.6亿元,遂被客户举报。

  引发关注的是,彭晨在被带走前夕向媒体爆料,自己牵头私募产品是职务行为,却被齐鲁证券推出来“背黑锅”,并将会议纪要等部分证据提供给媒体。齐鲁证券则坚称公司不知情,彭晨为个人行为。

  7月13日,彭晨最终被起诉的罪名是个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此,彭晨及其代理律师袁军并不认可,他们坚称彭晨为职务行为,要求法庭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齐鲁证券,法院当庭回复审查证据之后再做判断。7月14日,齐鲁证券内部人士回复新京报记者称,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相关进展也还需要与公司法务沟通了解。

  涉及381名客户1.61亿资金

  起诉书显示,彭晨等借用有限合伙企业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方式,非法募集381名客户资金1.61亿元。对此,彭晨等全盘否认。

  7月14日,彭晨坐在莱芜钢城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这次开庭距离彭晨被带走调查已经一年多。2014年4月25日,彭晨前妻徐敏清晰地记得,彭晨是下了火车后在上海站被带走的。

  43岁的彭晨是齐鲁证券的前员工,2012年彭晨加入齐鲁证券零售业务部,任该部门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财富管理部的创新业务。他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有14年金融从业经验,曾供职于外企、银行和证券公司

  2014年年初彭晨向齐鲁证券提交了辞职书,徐敏说,辞职的原因是长期的工作压力使彭晨的身体和情绪出了问题。辞职不久,彭晨即被带走调查。被带走调查与其任职期间牵头发起的私募产品到期无法兑付有关。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2012年10月,时任首善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王健与彭晨商议,借用有限合伙企业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方式募集资金,将募集的资金投入基金账户,进行股指期货和证券市场数量化程序化套利投资交易。

  王健、彭晨对客户承诺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产品的优先级份额并保本保收益,年化收益率为6%。

  王健提供了上海柏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10个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协议,由彭晨发动齐鲁证券下属的北京、烟台、威海、莱芜等地营业部向不特定客户介绍产品、吸收客户投资。

  根据起诉书,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王健和彭晨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募集381名客户资金共计1.61亿元,王健将1.33亿元投入到基金专户,全部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劣后级份额并发生亏损。因此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两人上述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对于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王健与彭晨均全盘否认,并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不成立。彭晨否认发动齐鲁证券营业部募集资金,他说,自己不是以个人名义从事相关行为,而是受齐鲁证券领导的委派从事相关工作。王健也在法庭上证实这点。

  案件正式审理是从7月13日开始,据彭晨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军透露,上述案件的相关卷宗达到70多本,目前的阶段是对王健和彭晨进行法庭询问,此后会进入质证和辩论阶段。预计案件审理将会持续一周。

  代销“有限合伙基金”违法?

  一位证券公司零售业务部的中层称,证券公司跟私募合作本身没有问题,但“彭晨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是“有限合伙+基金专户”的销售,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据悉,齐鲁证券在2012年大力扩展证券业务规模,在开展公募业务的同时,还考虑利用证券公司有牌照的业务资格,对接私募资金,发展业务规模。业内人士普遍表示,齐鲁证券经纪业务比较强。

  “彭晨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涉及的产品为“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产品。该产品是指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由投资顾问或第三方提供劣后资金(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并通过基金专户进行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的交易。

  一位证券公司零售业务部的中层对记者解释,证券公司跟私募合作本身没有问题,各家证券公司跟私募合作的业务也比较多。比如,私募在证券公司开个账户,或者私募有产品需要证券公司帮忙发行。但“彭晨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是“有限合伙+基金专户”的销售,这就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打个比方,一个产品本来投资门槛是100万元起,但很多客户没有100万元,于是牵头人就发起有限合伙企业,吸纳有20万元的客户,相当于有限合伙人份额。而本来这个产品的收益率是10%,但给客户发行20万元,收益率就成了6%,设立有限合伙基金的人从中赚取差价。”上述人士称。

  据该人士介绍,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不能代销有限合伙基金;而“彭晨案”有可能还涉及在有限合伙基金的条件下,给客户承诺保本保息。在我国,除了存款保本保息外,其他的产品都不能承诺保本保息,这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事实上,有限合伙基金产品无法兑付问题已不是首次,2012年一家股份制银行也是由于有限合伙基金到期无法兑付,引发投资者堵门抗议。2012年底,证监会发文规定证券公司不能代销有限合伙基金。

  个人行为OR职务行为?

  彭晨认为,自己牵头私募产品是职务行为,却被齐鲁证券推出来“背黑锅”。齐鲁证券认为,彭晨伙同他人,向客户私自销售未经公司批准的产品并给客户造成损失。

  目前案件的一个焦点是,涉嫌的违法行为是彭晨个人行为还是齐鲁证券公司行为。2014年4月,在回上海的火车上,彭晨主动向媒体爆料,自己牵头私募产品是职务行为,却被齐鲁证券推出来“背黑锅”,并将会议纪要等部分证据提供给媒体。

  彭晨称,上述案子是公司行为,自己只是产品负责人之一。该产品由齐鲁证券威海分公司威海东城路营业部负责销售,由于产品手续不全,营业部多次向总部提出要求完善产品手续,加强风控。针对该产品,齐鲁证券曾多次开会讨论。而且,彭晨在被带走前向媒体出示了会议纪要,营业部等的工作函等,会议纪要显示,总部层面有领导参与,且有营业部负责人参与。

  不过,齐鲁证券则否认公司知情,称“其行为未经公司批准,完全是其个人行为”。齐鲁证券总裁毕玉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该案件是齐鲁证券已离职的员工彭晨伙同他人,向客户私自销售未经公司批准的产品并给客户造成损失。

  “从总部安排到营业部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公司的OA系统,二是通过内部邮件,三是总部领导给营业部分公司打电话安排。”袁军7月14日对新京报记者说,从目前他们掌握的证据来看,此事涉及的营业部多到几十家。

  齐鲁证券一位相关人士此前曾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这是彭晨的个人行为。如果走正规渠道的话,是要挂在公司的OA系统中,全公司包括各家营业部都能看到,但我们都不知道这个事。

  不过,“彭晨案”最终还是以涉嫌个人非法吸收存款罪起诉,对此彭晨一方不认可。7月13日,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彭晨及其辩护人向法院提出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齐鲁证券。

  彭晨的辩护人称,证据材料显示,案件所涉“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产品的发售行为是在齐鲁证券总部安排下,由齐鲁证券各分公司、营业部实施完成的。彭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如果检察院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当作为单位犯罪进行起诉,因此应当补充起诉齐鲁证券。

  法官表示需要开庭审查证据后才能确定是否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齐鲁证券。

  齐鲁证券内部人士7月14日回复新京报记者称,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相关进展也还需要与公司法务沟通了解,有什么新进展会及时与大家沟通。

  新京报记者 李蕾

  齐鲁证券“彭晨案”大事记

  2014年4月25日

  彭晨在齐鲁证券牵头发起的两款私募产品在到期后出现无法兑付情况,彭晨被警方带走调查。

  2014年5月

  齐鲁证券总裁毕玉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公司并未涉及相关私募产品,事件系彭晨的个人行为。

  2014年6月1日

  彭晨被警方批准逮捕。

  2015年3月

  彭晨被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

  2015年7月13日

  彭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彭晨全盘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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