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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回应“僵尸肉”:加大对冻肉走私打击力度

  • 发布时间:2015-07-13 14:3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今天上午,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颂平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对冻肉走私一直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海关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持续加大对冻肉走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所有查获的走私冷冻肉品依法予以销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近日,有关“僵尸肉”的报道占领了各大新闻终端。“70后”猪蹄、“80后”鸡翅,这些“古董级”的冻肉不仅听起来吓人,很多人也在担心自己会不会在餐桌上遇到“僵尸肉”。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发布《通告》,称今年查获的走私冷冻肉品中有的生产日期已达四五年之久。

  未来两三个月外贸出口压力依然较大

  据海关统计,2015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总值为11.53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降6.9%。其中,出口6.57万亿元,增长0.9%;进口4.96万亿元,下降15.5%;贸易顺差1.61万亿元,扩大1.5倍。

  黄颂平介绍,当前我国外贸发展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难。例如,上半年,我国与欧盟、日本双边贸易分别下降6.8%和10.6%;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进出口分别下降4.8%和14%;加工贸易进出口下降8.6%。

  黄颂平表示,当前我国外贸发展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难,今年6月,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为34.8,较5月回落0.2,表明未来两三个月对外贸易出口压力依然较大。

  持续加大对冻肉走私犯罪打击力度

  今天上午,有记者提问,“最早媒体报道的长沙的走私冻肉封存于1967年,这个是不是属实?类似封存几十年的走私冻肉到底有多少流通到国内的市场,以及这些走私冻肉是如何通过海关检查的?”

  对此,黄颂平回应称,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对冻肉走私一直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海关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持续加大对冻肉走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所有查获的走私冷冻肉品依法予以销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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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的通告(2015年第29号)》(下称《通告》)中显示,在今年查获的走私冷冻肉品中,有的查获时生产日期已达四五年之久,对所有查获的走私冷冻肉品,海关均依法予以销毁。

  《国家储备冻肉存储冷库资质条件》中显示,“应保证冷库库温稳定,库内空气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昼夜库内空气温度波动幅度不超过1℃,冻肉进出库的库温波动幅度不超过4℃。”同时,入库冻肉应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并注明储藏条件。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海关总署、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及中央宣传部、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对打击冷冻肉品走私,防止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品通过走私渠道进入国内市场危害公众健康,防范疫病传入,危害我国畜牧产业安全。

  今年以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冷冻肉品走私专项行动,打掉了多个走私团伙,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在今年查获的走私冷冻肉品中,有的查获时生产日期已达四五年之久,对所有查获的走私冷冻肉品,海关均依法予以销毁。

  北京等省份食药监部门对所有冷库进行排查

  《通告》指出,海关总署、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对走私冷冻肉品犯罪行为的调查,全力追查走私入境冷冻肉品的来源及销售去向,包括幕后指使人、承运企业和相关人员、承储冷库经营企业和相关人员以及采购使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查获的走私冷冻肉品,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严禁不合格肉品流向“餐桌”。

  同时,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所有冷冻仓库,肉食品经营企业、加工企业,餐饮企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承储、购买、销售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2014年以来凡承储、购买、销售过来源不明冷冻肉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于7月底前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动报告。企业报告的情况,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目前,北京、天津、辽宁、上海、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等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冷库进行排查,重点检查2014年以来承储冷冻肉品的来源、数量和销售去向。凡发现入出库数量与记录不符的、来源及销售去向不明的,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通报所在地海关、公安部门。排查情况要于8月10日前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文/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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