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百万灭蚊项目”到底贵不贵?
- 发布时间:2015-07-08 10:02:20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广州市政府采购网登载的《新雅街防控登革热灭蚊消杀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引发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该项目中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计划将下辖11村2社区的灭蚊工作外包给企业负责,采购预算110万元,服务期限为1年。
一个街道花费百万灭蚊,数字听上去有些惊人,《南方都市报》(以下简称《南都》)刊登专题报道,引发了公众的关注。根据报道,近年来广州各街道灭蚊每年花费几乎均在百万上下,甚至有街道超过200万元。笔者粗略算一笔账,根据广州市政府网站数据,广州市目前下辖11区166个街道级行政区域(含街道和镇),如广州市各街道均以110万元的成本灭蚊,全市全年灭蚊总成本约为1.8亿元,不可谓不是一笔巨款,舆论关注实属正常。
思考一:关注是政府购买服务带来的正能量
近年来广州登革热疫情严峻,每年都要未雨绸缪、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灭蚊减灾,那么问题来了:既然以前每年都要都要花这么多钱,为何今年受到了如此高的关注?笔者认为,这正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带来的变化。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的指导思想。2014年,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下简称37号文),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操作手册,37号文中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本文所提到的灭蚊服务即属于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前此类服务大都由政府直接提供,效率和效果饱受诟病,如今在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大背景下,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系破题之举。
据媒体报道,以往此类灭蚊工作多由社区“四害”消杀站负责,服务外包很少见。由于消杀站多属财政拨款部门,因此灭蚊成本无从知晓,如今政府采用招标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灭蚊服务,采购预算、服务要求、合同条款都晒在了阳光下,接受公众监督。随着公众对公共事务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意识的增强,这种变化可能会成为促使公共卫生安全服务更加市场化和高效化的“关键一小步”。
思考二:采购人单位需求设定不可“任性”
一个街道花费百万灭蚊到底贵不贵?消除质疑,最好的办法是公开,将需求制定晒到阳光下,强化信息公开,这既是落实政策法规的要求,也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的必然选择。在传统的政府采购服务中,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如需要可征询有关专家和供应商的意见。在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购买中,需求设定有了更加高的门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37号文都明确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以“街道百万灭蚊项目”为例,招标公告中并没有向公众征询意见的描述,相关报道中亦未提及,因此我们无法判断采购人在发布公告之前是否执行该规定。实际上,这个环节笔者认为必不可省。征求公众意见可以依靠社会监督解决“应不应采”的问题,此例中,以前灭蚊服务通过财政拨款的消杀站负责,现在向企业招标,那么消杀站原有的财政拨款是否随之调整?消杀站职能发生什么变化?消杀站在今年灭蚊工作中又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如果不能及时、完整地公开征集意见,就有可能引发公众一系列猜测与遐想,甚至可能出现使政府降低公信力的塔西佗效应。
从本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政府购买服务提升了信息透明度,但是在操作层面还有更多需要关注的细节。特别是在需求设定的环节上,一定是在采购人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主动积极开展公众意见征询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
思考三:完善履约监管是关键
仔细研读招标文件,从专业的建设性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本例中的招标文件存在指标表述不清晰、合同罚则不明确等问题。采购人对于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要求体现在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款“项目要求”,要求中标人全面消杀后实现“监测指数达标”,如不达标可罚款或取消合同。然而,在项目要求中多次出现的“监测指数”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均中没有定义,据笔者查询也没有灭蚊监测指数等标准,在实际操作中,语焉不详的指标表述极易造成履约争议。当然,争议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因采购人的职责缺失造成疫情防控时间的错失以及公共服务质量的下降。
总之,服务采购中履约监管是确保服务质量的“七寸”,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国民福利、公共安全等诸多因素,该环节尤为关键,为此在政策法规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措施,如推进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引入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制度等。对于采购人而言,履约监管的依据来自于招标文件,提高招标文件的设计水平,可以有效提高服务履约质量。
笔者认为,在设计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着重把握履约监管的几个关键点:一是要量化指标要具体清晰,使后期履约争议有据可依。二是合同罚则与技术需求要前后呼应,避免“完不成还追不了责”。三是要逐步完善救济措施,一旦合同履约出现重大问题,确保可取消合同并依法追责,以便衔接备用公共服务方式的开展。
随着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工作的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必将扩大,政府采购从业者一方面应加强学习落实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工作;另一方面也应加强调查研究,以开放的态度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完善采购文件设计和履约监管体系。至此,“街道百万灭蚊项目”带给笔者的思考,用一句话评析:灭蚊事小,关乎民生即是焦点;百万虽巨,操作得法物有所值。
(作者单位:新华通讯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
专家观点
彭时明(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灭蚊、灭鼠、杀蟑螂等相关项目在广东、海南等地非常普遍。此类项目应在需求中写明消杀面积和环境条件,因为不同环境条件的消杀成本是不一样的。例如,室外消杀和室内消杀就不一样。如果牵扯到环境整治,比如割草、填水坑、清理死角等,成本就更高了。此外,还要对消杀工作量、消杀效果做出具体要求,因为消杀方法和间隔时间也会影响成本,无法简单说多少钱就贵了,多少钱是便宜。
董勇(江苏方园项目招标管理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内容往往关系民生,因此要更切合实际,明确购买的动因,对选定购买的公共服务进行公示,组织论证。公开听证,不但让专家和社会民众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动机和过程,而且能听取各种渠道的意见或建议,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唐先生(西南某省招标代理机构)
广州位于沿海地区,常年潮湿闷热,降水丰沛,适合蚊子生存及繁殖,去年出现严重登革热疫情。今年提前进行消杀作业,对风险事前控制,是一大进步。据我调查,消杀车的市场价格约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人员工资每月至少2000-3000元,人员和设备成本不低。因此,消杀价格高达百万,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灭蚊在个人及家庭认知上可能只是一只电蚊拍或一个灭蚊器,是花费很少很简单的事情,与针对大范围公共环境的灭蚊工作不可同日而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