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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版正式实施

  • 发布时间:2015-07-03 15:33: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7月3日电 据国家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今日转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发布的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对《办法》(会协〔2014〕22号)作出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修订《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说明称,《《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在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行业内外同志反映,按目前的评分办法,收入指标占比权重过大,其他指标相对弱化,这种情况在排名靠前的事务所中尤为突出。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数据统计分析领域专家对计算过程的专题研究,认为造成以上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按目前评分方法计算,业务收入数值跨度大、数据分布偏态、得分级差大,收入在排名得分中具有压倒性的决定作用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体现不充分。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作出如下修订:

  第十三条改为:“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该事务所业务收入的自然对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的自然对数)]/修正系数

  (1)事务所业务收入=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5%

  (2)修正系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中业务收入最高者的业务收入得分(修正前)/1000

  (二)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满分均为1000分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处罚和惩戒不同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

  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作文字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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