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5年第十期至第十二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1:56 来源:环保部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素质,根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5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15〕195号)要求,我部决定举办第十期至第十二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十期:2015年7月5日至12日(7月2日报名截止,7月5日全天报到)。
(二)第十一期:2015年7月7日至13日(7月3日报名截止,7月7日全天报到)。
(三)第十二期:2015年7月21日至27日,(7月10日报名截止,7月21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一)第十期: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港大道8号,电话:0335-7815823)。
(二)第十一期:吉林省新发宾馆(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99号,电话:0431-86827888)。
(三)第十二期:西安唐城宾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含光路南段229号,电话:029-85209966)。
三、培训对象
(一)第十期:无环保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尚未参加过培训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军转干部优先),共40人。
(二)第十一期:吉林省环境监察总队干部,吉林省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20人。
(三)第十二期: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干部,陕西省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20人。
四、培训内容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国办《通知》、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察、排污收费、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监察稽查和廉洁执法警示教育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统一组织报名。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承办,第十期由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协办,第十一期由吉林省环境监察总队协办,第十二期由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协办。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孔祥生 郑慤
电话:(010)66556435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张琳 王岩
电话:(010)8463087513601285910
(三)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陈晨
电话:(0335)781582313933522692
(四)吉林省环境监察总队 李莉
电话:13904322469
吉林省新发宾馆郑旭
电话:(0431)8682788813394311901
(五)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李娟娟
电话:18966883506
西安唐城宾馆 白磊
电话:(029)8520996613201631866
附件:第十期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