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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内容汇总

  • 发布时间:2015-06-26 19:4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6日讯 今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就《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上周以来,股指连续大幅下跌,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上周以来股市出现的较大幅度下跌,是市场前期过快上涨的自发调整,是市场自身运行规律的结果,同时也与年中季末流动性波动、投资去杠杆、投资者对市场分歧加大等因素叠加影响有关。市场虽然在短期内出现较大幅度的回调,但改革开放红利释放、流动性总体充裕和居民资产配置的基本格局没有发生改变,经济企稳向好的趋势更加明显,各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措施的持续发力将进一步夯实市场基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前期,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我会采取了一系列优化市场融资管理制度的政策措施,目的是规范市场融资融券活动,有利于形成市场逆周期调节、证券公司自主风险控制和投资者自我约束的机制,有利于维护市场长期稳健运行。我会将继续依法履行监管职能,抑制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场外配资活动,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目前市场反映集中的大股东、董监高人员违反规定、承诺的减持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近期股市波动幅度加大,更加需要各方理性看待、不轻信、不盲从,共同促进股市平稳健康发展。

  问:近期,有媒体报道,首发申请企业财务资料过有效期将全部面临中止审查,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答:我会也关注到媒体相关报道,也不时有首发申请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向我会询问该事项。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审核效率,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我会已于2015年5月22日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情形的通知>》,明确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过有效期的,在企业补充审计报告期间不再中止审查。在财务资料允许延长一个月的有效期内,均正常安排初审会、发审会及核准发行,不再中止初审会和发审会。我会已按修改后的上述监管问答执行。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将直接终止审查。

  请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关注我会官网定期更新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根据审核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及时更新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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