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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积极应对亚太地区化妆品法规变更

  • 发布时间:2015-06-26 14:32:14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发展,亚太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化妆品消费市场。亚太地区的化妆品法规已成为全球化妆品企业关注的焦点。日本、韩国是亚太化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规的变化也是企业关注的焦点。

  2013年5月,日本发布G/TBT/N/JPN/428通报,宣布将对《药事法》进行部分修订。修订的《药事法》于2014年11月25日生效,涉及化妆品方面修订的内容包括责任人需要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功效和安全性,增加了不良反应报告系统。另外,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应提供与及时更新产品的说明书,使其具有最新的知识与信息。在产品上市前,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最新的变更信息。这说明修订后的《药事法》加大了市后监管力度并提高了相关要求。杭州瑞旭产品有限公司化妆品部经理郭纲敏表示,中国和日本化妆品的法规要求不同,对于国内出口企业来说,应严格按照日本化妆品法规要求生产产品。另外,中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于产品上市后的不良反应监测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郭纲敏建议国内出口企业尽早做好完善不良反应监测机制的准备工作。

  2015年,韩国《化妆品法》将进行修订,内容主要包括:禁止能够通过动物替代实验证明其安全性的动物实验,扩大化妆品的范围。牙齿及口腔黏膜类健康产品将归为化妆品类;人体清洁用的湿巾将按化妆品进行管理;对于市场上出现危害的化妆品,行政处分减免制度将适用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的企业。

  因此,如果国内出口企业出口机能性化妆和医药部外品到韩国,需要提供一些非动物实验报告。牙膏和口腔清洁剂将由医药部外品变更为化妆品进行管理。在韩国,化妆品无需进行上市前的许可。郭纲敏认为,这有利于国内牙膏及口腔清洁产品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人体清洁用湿巾目前属于工业品。工业品中化学物质如杀菌剂、防腐剂的管理标准较低,被归为化妆品管理后,卫生要求更高。因此,人体用湿巾产品的出口企业需按照韩国化妆品法规要求进行生产。

  2015年,东盟更新了《东盟化妆品指令》,将禁止尼泊金酯类物质在化妆品中的使用。东盟各成员国中,泰国和菲律宾已有产品可销售至2015年12月31日,其他成员国可销售到2015年7月30日。东盟还修订了三氯生在化妆品中的最高允许使用浓度,在漱口水中是0.2%,在其他化妆品产品中是0.3%,生效时间还未确定。因此,出口东盟化妆品企业需要根据最新的法规要求调整产品配方,为后续产品顺利出口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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