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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乃娟:检察机关介入弥补中国公益诉讼短板

  • 发布时间:2015-06-26 08:34:43  来源:光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最近,最高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广东、江苏等13省份试点公益诉讼改革。如果授权决定通过,今后检察机关也将成为公益诉讼人,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起诉公民、组织和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说明中提到,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说,此次的13省试点是我国在探索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的一大迈步。

  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向来是成熟的法治国家所具备的制度安排,很显然,相对于大企业、机构以及政府机关,社会中的个人是一个个零散的“马铃薯”,单个的个人往往无法对抗作为利益相关方的企业与机构。而公益诉讼制度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它允许受害者们提起诉讼,又或是通过一些组织来提起诉讼,以达到权益保障的目的。但是公益诉讼的主体一直存在缺位问题,虽然人人都看到了在很多时候有提起诉讼的必要,但谁来提起,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提起,却依然存在很多模糊之处。现在,中国试点让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充分显示了对于普通民众合法权益保障给予的极大重视。

  众所周知的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民众在环境与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都遭受了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监管漏洞,也与民众问责与诉讼制度不完善相关。因为公益诉讼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其他原因,一些企业与机构的行为平日里缺乏硬约束。在试点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评估与总结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优缺点,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其可操作性。须知,如果检方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地方的企业与机构,但在现行行政框架之下,地方政府是首长负责制,检方如何突破这些来自地方的阻力,以保障合法权益为主要向度,依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并且,这可能需要决策者们从更高的制度层面去解决问题。

  事实上,在试点与制度探索过程中,还可以不断加强普通民众的集体诉讼权,使之落到实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应该是来自两股力量,一种是自上而下,一种是自下而上。在未来,自下而上的力量也需要加强。民众是对自身利益感知最深的群体,比如一个“癌症村”、一群共同食用了某种不合格食品的人……他们都可以因此而组成一个诉讼的主体,如果诉讼程序足够的清晰与方便,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

  对于地方政府机关来说,公益诉讼制度本质上是一个约束权力的过程,现在的探索主要是补齐以往对民众权利保障的缺失。为保障民众合法的权益,除了法律方面的探索之外,行政体制改革也应该做出回应,比如切实建立严格的问责制,这个制度可以从民众反映强烈的食品、环境等方面来建立,以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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