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创区获多项税收优惠
- 发布时间:2015-06-25 11:31:47 来源:滨海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时报记者胡淼通讯员曲明报道
昨日,记者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试点实施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后,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对接中央有关部委,争取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在天津市实施。其中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包括: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包括: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此外,天津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注册在示范地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政策将缓解和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创企业的税负,助力‘众创空间’孵化和成长。”下一步,市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引导示范区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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