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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发票丢失需登报声明作废

  • 发布时间:2015-06-25 03:33:11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搜集了部分纳税人热点问题,在本期栏目给予解答。

  ■付款方发票丢失怎么办?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现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此规定适用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付款方丢失发票的情形未做规定。

  ■代开发票(除货运外)在哪里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1)《代开发票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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