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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 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 发布时间:2015-06-17 03:29:23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关于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背景《上海市绿化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本市绿化发展工作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推动作用。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建筑密度高,环境压力大,绿化发展与人多地少的矛盾一直较为突出,绿化总体水平与建设生态型城市的目标之间仍有较大差距。而立体绿化是相对于传统的地面绿地模式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绿化模式,不仅有利于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减轻城市雨水排泄压力、净化城市空气、改善景观效应,而且可以实现建筑节能、缓解绿化用地矛盾,具有良好的生态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在本市加快发展立体绿化,其必要性和迫切性显得尤为突出。为了更好地拓展本市立体绿化发展空间,有必要对条例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为立体绿化推进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关于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修正案草案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关于实施立体绿化的范围和比例(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为增强立体绿化实施的刚性约束力,修正案草案对新建公共建筑,改建、扩建中心城内的既有公共建筑,新建城市化地区的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等市政公用设施,提出了实施立体绿化的强制性要求。同时,考虑到居住建筑和工业建筑的情况较为复杂,目前尚不宜强制推广,修正案草案对此作了鼓励性的规定。

  (二)关于立体绿化的管理要求(修正案草案第二条至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修正案草案对立体绿化新增了三项具体管理要求:一是,在立体绿化建设阶段,要求立体绿化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并在竣工验收后报送立体绿化竣工图;二是,要求立体绿化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作为养护单位,按照相关养护技术标准对立体绿化进行养护;三是,对已建成的立体绿化予以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或者拆除。

  (三)关于临时使用绿地的审批权限(修正案草案第五条)

  根据2014年1月市政府公布的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于申请临时使用绿地的审批事项,由条例规定的按照临时使用绿地面积大小分别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审批,统一下放至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对此,修正案草案作了相应调整。

  三、拟重点听取意见的几个问题

  1.修正案草案关于实施立体绿化的范围和比例的规定是否合适?

  2.修正案草案关于立体绿化的管理要求是否合理?

  3.关于修正案草案的其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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