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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条例修正案(草 案)

  • 发布时间:2015-06-17 03:29:21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中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中心城内的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本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本市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等其他建筑,按照国家和本市立体绿化相关技术标准,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本市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立体绿化予以支持。

  二、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

  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建设项目中的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含有配套绿化、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配套绿化竣工图、立体绿化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四、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立体绿化,由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原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五、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所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

  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

  七、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绿化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九、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

  本条例所称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等为方法的绿化形式的总称。

  此外,根据修改决定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上海市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民主,现将法规修正案草案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新民网(www.xinmin.cn)、东 方 网(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5年6月17日至7月1日。二、反映意见的方式(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三)传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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