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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存废之争 还需法治指路

  • 发布时间:2015-06-16 16:0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日前,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等召开“互联网+背景下的专车治理与规范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提出,政府应加强对专车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专车司机运营资质的审核内容。

  据媒体报道,经过长时间各方利益的博弈,上海把四大出租汽车企业和滴滴打车同上海交通委三方,放到同一信息平台上,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而义乌则放开了出租车市场准入和数量管控,鼓励专车等多种经营模式。两地做法,将专车“存废之争”逐渐演变成如何更好地将专车管理纳入到法治化轨道。

  对于当前互联网租车行业发展现状,朱巍认为尚存在若干待解问题。

  首先,没有对专车司机的资格审核程序。目前,专车公司多以司机的驾龄年限和熟悉路况为考核标准,但这对于保障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运输正常秩序远远不够。

  其次,传统出租车公司与司机是“雇佣关系”,需代司机承担乘客损害替代责任。但网站作为信息平台,与专车师傅之间仅是合作关系,不会承担交通肇事的替代责任。实践中已出现过网络代驾肇事后,网络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情况。

  对于第一个问题,朱巍建议,强化政府对专车司机运营资质的审核,明确规定哪些人不适合做专车司机。如应无犯罪记录、无吸毒史、最近五年没有交通重大肇事记录,还应无虐待未成年人记录、无性侵记录及无酗酒记录等。

  对于第二个问题,可在民法中明确,网站与司机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如果是合作关系的话,法律应该突破传统侵权责任范畴,要求网站承担替代责任。

  同时,在法律尚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前,应对专车加强商业保险力度。既然专车平台是商业盈利机构,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理应强调由专车网站统一给签约合作的专车上保险。

  此外,还有很多法律问题要厘清,比如,专车和快车应该分别来看,专车毫无疑问是商业行为,快车在民法上属于好意同乘,而并非商业行为。

  其他观点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朱巍研究员还认为,在专车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应建立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现在手机都是移动客户端,打车时,公司完全可能获悉个人行程,其获取的信息很可能成为侵害公众隐私权的工具,也可能会给国家信息安全造成危害。

  为此,应尽早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法,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数据进行使用和搜集;数据如何使用才是正当、合法的;国外专车公司获取中国用户信息应额外审核等。

  新名词

  互联网+:互联网融合传统商业,并改造成具备新商业模式的过程。

  快车:类似于顺风车,带有公益色彩,平台对快车司机不收费,乘客可享受比出租车还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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