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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新建原料用途1,1,1-三氯三氟乙烷(CFC-113a)生产、使用装置的复函

  • 发布时间:2015-06-10 14:31:48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5000吨/年六氟丁烯(HFO-1336mzz-Z)项目并配套建设18000吨/年1,1,1-三氯三氟乙烷(CFC-113a)原材料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2007年第43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并由你公司子公司实施新建的18000吨/年1,1,1-三氯三氟乙烷(CFC-113a)装置和20000吨/年 1,2,2-三氯三氟乙烷(CFC-113)中间体装置为你公司内部新建5000吨/年六氟丁烯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全氯氟烃生产设施,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你公司须按国家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新建装置生产的1,1,1-三氯三氟乙烷(CFC-113a)和中间体1,2,2-三氯三氟乙烷(CFC-113)全部作为下游申建的六氟丁烯装置原料使用,不得转卖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清洗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1,1,1-三氯三氟乙烷(CFC-113a)和中间体1,2,2-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的排放和泄漏;配套原料使用装置不投产,新建1,1,1-三氯三氟乙烷(CFC-113a)和中间体1,2,2-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生产装置不得开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要求上报1,1,1-三氯三氟乙烷(CFC-113a)和中间体1,2,2-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5日

  抄送: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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