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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雾重重的高一学生杀人案

  • 发布时间:2015-06-05 08:31:36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卢义杰

  10年前,山东省临沂市第二中学分校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因为被指认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从而卷入一起奸杀案的漩涡中。法院最终认定,他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然而,入狱5年之后,张志超提出申诉,表示事情根本不是他干的。在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李逊律师及其团队看来,原审判决的证据并不扎实。 上级法院驳回了张志超的申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也回应称,案件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定罪量刑。

  教学楼废弃厕所内发现女生尸体

  张志超的母亲还记得,2005年2月12日是大年初四,张志超凌晨1点多在家中被几名警察带走。张母数日后打听到,儿子出事与同年级一个叫冯亭(化名)的女生有关。

  2005年2月11日中午14时许,学校一名清洁工打扫教学楼3层的洗刷间。她试图进入洗刷间内部一个已废弃数月的厕所,却发现锁无法打开,便找来钳子和扳手。

  厕所的锁被撬开了,映入眼帘的是一具趴着的女尸,臀部以下裸露,以上则套着沾有血迹的编织袋。校方随即报警,经过辨认,这正是失踪一个月的冯亭。

  10小时之后,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迅速进入警方视野。

  只有口供而无有效物证?

  洗刷间位于教学楼3层,内部有一间废弃厕所。洗刷间以北五六米,是一间住着23名男生的寝室。张志超被警方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被认定为案发日期的2005年1月10日清晨,有人指证他出现在了涉案洗刷间的门口。

  判决认定,张志超是在洗刷间遇见冯亭的,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冯亭的脖子上,将其劫持至洗刷间内。最终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其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

  张志超在对警方的供述中,也承认了上述作案过程。不过,李逊认为,尸体表征表明是手掐机械致死且有反抗过程,那么被害人尸体上、指缝中一定会遗留犯罪行为人皮屑等身体物质,至少会有衣服纤维,但侦查人员对此都没有提取过。

  记者注意到,尸检报告显示,尸体前额正中有纵行2.5×0.6厘米的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3块无色透明的玻璃碎片。李逊表示,张志超的供述中并没有使用玻璃或将冯亭推向玻璃的情节,也就是说,他的供述无法与尸检结果完全对应上。

  尸检报告还显示,无论是阴道,还是口腔,均未提取到人体精液。

  母亲申诉被驳回

  张志超的母亲说,张志超2006年入狱,但直到2011年,他才告诉她自己没有干那些事。于是,她开始找当年的判决书,并开始申诉。

  2012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志超母亲的申诉。通知书写明,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

  通知书还显示,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张志超对此并不认同。他在接受律师会见时坚称,这些作案情节都是在警察提示下说的,不说会打他。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不影响这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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