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可索赔 哪些股票你曾经拥有?
- 发布时间:2015-05-30 08:26:49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露笑科技: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近日,露笑科技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况;其次,未披露资金被露笑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情况。
具体说来,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况方面,2012年10月9日,露笑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产业新技术研发基地项目的议案》。因该项目涉及迁坟补偿等不规范费用开支多,公司原董事长同意该项目配套工程由露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笑集团”)进行配套实施,资金由基建部门与工程单位联系后在后续项目工程内自行调剂解决。
2012年11月27日和12月12日,公司财务和基建部门将募集资金专户中2050万元和950万元资金转入开具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以募投项目工程款的名义转给建设工程单位,该承兑汇票经建设工程单位和相关企业多次背书、转账后,3000万元资金转入露笑集团,用于公司新技术研发基地项目的配套开支。
在未披露资金被露笑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情况方面,露笑集团2012年12月占用公司资金3000万元。公司未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披露,也未在2012年年报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直到2014年9月10日才以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了上述事项。
鉴于此,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决定:对露笑科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在上述公告中,露笑科技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虚心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公司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被露笑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之事,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
早在2014年9月9日,露笑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4年9月10日,露笑科技临时停牌,发布《关于移用公司项目建设资金的公告》。二级市场显示,2014年9月9日,该股股票收盘价29.05元。在立案调查公告发布后,股价持续下跌。截至9月19日,该股收盘价为25.35元。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露笑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露笑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露笑科技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2年11月27日至2014年9月9日之间买入露笑科技股票,并在2014年9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
厉健律师表示,在2014年9月10日露笑科技发布被立案调查的公告之后,已经有多位投资者联系办理索赔预登记。时隔半年,终于等来这份处罚决定,投资者索赔正式拉开序幕。
大连控股:
未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15年4月10日,大连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对其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5亿元人民币担保、对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人民币担保,但未在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临时报告、2013年三季度报或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大连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了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基于此,大连证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虽然还未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但是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大连控股未披露担保事项涉及金额巨大,其被处罚基本上没有悬念,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13年7月30日到2015年2月10日之间买入大连控股,并且在2015年2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大连控股提起索赔。”许峰律师表示,“在此,我们对大连控股进行预征集。”
风神股份: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3月10日,风神股份发布收到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河南监管局认定,经查明,风神股份在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说来,2011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759.31万元。2012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2212.46万元。另外,2012年风神股份通过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从而虚增利润2002.32万元。
被立案调查后,风神股份在2014年4月20日发布公告,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2012年度及以前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事实和改正情况,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年度报告、相关临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态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风神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
宋一欣律师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认定风神股份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厉健律师进一步表示,风神股份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年报造假,信息披露违法情节严重,60万元顶格罚金不足以惩戒其违法行为,建议股民依法维权挽回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风神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2年4月6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风神股份,并在2013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据悉,拟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律师进行免费审核后,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