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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斩断非法集资“黑手”

  • 发布时间:2015-05-27 00:37:47  来源:兰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该《办法》所指的投资类企业,就是指无需相关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但又不具备开展金融业务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企业。对有前置审批的投资类企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政府明确由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由工信委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由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行的监管,由工商局负责对投资类等无前置审批手续的企业。

  【本报讯】5月26日,记者从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旨在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的《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侯中甲介绍说,去年下半年,全国多地发生投资公司非法集资和“跑路”事件,给涉事群众造成了很大损失。受此波及,我省部分地区也有多个投资公司“跑路”,涉嫌非法集资,使参与的群众蒙受损失,也为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上升的势头。在为期4个月的集中清查整顿行动中,我省各级工商部门坚持把集中清查和整治规范结合起来,边清查边整治,边整治边规范,有效打击了违法经营,切实保护了合法经营。基于此,我省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从制度上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问题的发生。

  该《办法》所指的投资类企业,就是指无需相关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但又不具备开展金融业务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企业。对有前置审批的投资类企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政府明确由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由工信委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由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行的监管,由工商局负责对投资类等无前置审批手续的企业。

  据了解,《办法》共十八条,重点明确了投资类企业的概念、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投资类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该《办法》主要引用了《公司法》、《广告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授权和管理条款,既有实践基础,也有很强的针对性。

  新闻分析

  三原因导致投资公司“跑路”事件频发

  针对去年以来,投资公司频发“跑路”事件的问题,侯中甲介绍说,从事非法集资的投资类企业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向特定人群和不特定人群集资的情况。究其原因,第一,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银根收紧、贷款指标限制等因素,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融资担保难、手续多、周期长,往往选择向投资类公司高息贷款,给投资类公司进行民间借贷、非法吸储存储、高利转贷等行为提供了环境。第二,一些法律知识欠缺又贪图高额回报的群众分不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也为一些公司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三,非法集资领域已渗透到多个行业,形式由生产经营投资直接发展到吸收存款,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尤其是非法集资往往通过私人关系口口相传、暗箱操作,普遍存在多头开户、资金账外循环等情况,具有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受害人在短期利益的诱惑下前期不愿举证,导致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强化信息公示编织好市场监管体系“网”

  《办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督管理投资类企业。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

  《办法》还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织好织密市场监管体系这张“网”。同时,建立定向抽查机制、协同监管机制和信用监管机制,以此强化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通过各部门联动响应,使失信的投资公司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获得荣誉等方面“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办法》明确要求,工商部门应当将登记、查处投资类企业的相关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办法》杜绝查处认定“两张皮”

  由于投资公司非法集资行为的隐蔽性,给发现和认定带来的一定困难,导致查处和认定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办法》提出,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如果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业非法开展金融业务行为的,我们将及时移交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来进行认定。对认定为非法集资的,由工商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理。认定为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由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工商部门将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工商部门将重点对投资公司的虚假广告宣传和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加强对媒体广告的监测和查处力度,责成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对店堂广告、街头散发的各类印刷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坚决封堵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或变相广告宣传。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对发布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工商部门还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不受法律保护。

  一律不予核准金融等特许项目内容

  针对之前一些投资公司利用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内有类似“金融”的字眼来误导和欺骗群众,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问题,《办法》明确提出,核定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时,工商部门将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并标注“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同时,《办法》还列举了13类明确禁止的内容,即投资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核定投资公司名称时,《办法》规定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具体来讲,就是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办法》还规定,投资类公司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因此,投资类企业在对外宣传中不得出现金融服务等字样。

  工商部门“五项职权”查处投资公司

  《办法》赋予工商部门“五项职权”,可以有效制止并保全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证据。一是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二是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三是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四是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拒不配合检查的投资公司,工商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并登报公告。同时,投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商部门将依照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为此,工商部门希望投资类企业都能够守住诚信经营的“底线”,不要去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诚信为本,守法经营。□记者张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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