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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错人被问责利于遏制“腐败增量”

  • 发布时间:2015-05-25 05:33:21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易其洋

  干部“出事”了,负责选人提拔的领导是否该被问责?去年9月起,广州市纪委联合市委组织部制定印发《广州市选人用人问题责任倒查和追究试点工作方案》,并选取4个区(市)、9个市直部门进行试点,目前已对46名倒查对象开展选人用人问题责任倒查,10名责任人被问责(5月21日《南方都市报)。

  护士给病人打错针,工人生产出残次品,记者写稿弄错事实……毫无疑问,都是要被追究责任的。理由就在于,做什么样的工作,就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做事不负责任,出了不该出的错,被倒查问责就是应该的、必然的。

  国以人兴,政以才治;为政之道,首在用人。选人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也是一切腐败的根源。带“病”者被提拔、受重用,少不了胡作非为、贪污腐化;还会让踏实干事、不跑不要的干部受冷落、被埋没,极大地挫伤大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污染从政环境。

  选错人、用错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选人用人者“眼光不行”,选人用人时,确实没发现问题,也没违反程序,只是看错了人、看走了眼,是为失察失误;另一种是明明知道某人有“病”,甚至“病”得不轻,群众早有反映,情况也已掌握,照用照提不误,是为用人腐败。后者大概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考察、选拔对象是自己“团伙”“帮派”“圈子”里的人,封官许愿在前,任人唯“亲”在后;一种是自己得了考察、选拔对象的好处,投桃报李;一种是上级领导、班子成员、老同志或熟人朋友打了招呼、递了条子、托了关系,出于“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无奈和“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盘算,明知故犯地选错了人、用错了人。

  身负选人用人之责,不管什么原因,选错、用错了人,都是失职渎职,都应该被问责。近年来,发现用人不公、选人腐败问题,对当事者的处理比较到位,对用人者“秋后算账”的却很少见,这让一些用人者随心所欲、无所顾忌。当然,原因不同、性质不同、危害不同,责任追究应该有所区别。失察失误、受贿卖官,追究起责任来相对好办。复杂的是那种迫于压力的“用人腐败”,选人用人者会拿“我也没办法啊”做挡箭牌。这可以理解,但不能成为理由。

  我觉得,不妨借鉴今年司法改革中“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的记录制度”的做法,对任何人插手、干预人事提拔的情况,选人用人者都要全面、如实记录,以备日后倒查责任之用;若不如实记录、全程留痕,一旦“出事”责任全部自负。如此,像广州那样,既倒查不能、不敢坚持原则,做顺水人情者,也倒查乱插手、瞎干预者,选人用人者不敢不更加用心谨慎、公道正派,也会给领导干部戴上“紧箍咒”,反逼其自觉守纪律、讲规矩。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从严治吏必须严格选人用人。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肃贪,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但中央巡视组的反馈表明,一些地方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现象依然严重。广东试点选人用人问题责任倒查和追究,是纪委和组织部门联手,这就对了———一头,纪委要持续“打虎拍蝇”,不断消除“腐败存量”;一头,组织部门严格把好用人关,坚决遏制“腐败增量”。这样,“两头用力”,“旧疮”渐愈,“新病”不发,而不是“开着水龙头拖地”,纪委才不会忙不胜忙,反腐“治标”的目标才能尽快达成,政治生态才能一天天清明起来,从而为一步步扎紧制度的笼子和反腐“治本”打好基础,赢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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