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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双边税收协定 企业可享境外减免税待遇

  • 发布时间:2015-05-20 16:52:00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莫谨榕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带一路”的愿景与行动文件发布后,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5月19日,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举办“一带一路”税收协定政策宣讲会,为广东“走出去”企业介绍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情况、境外税务风险应对等内容。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詹立仁表示,企业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可有效解决和避免重复征税、税收歧视等问题。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副主任科员陈依媛介绍,税收协定在提高企业在外国的纳税起点、享受国外减免税或不征税待遇、享受饶让抵免待遇、享受税收非歧视待遇、建立跨国涉税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陈依媛举例说,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税收协定规定了限制税率,“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将上述投资所得汇回境内时,可以按照较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所得。当遇到东道国不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征税的情况,就可以向中国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相互协商申请,已解决跨国涉税争端。

  “例如,中国A公司到×国成立子公司,A公司向子公司出租设备,子公司向A公司支付租赁费。×国的税务机关认为租赁费符合当地征税要求并进行征税。于是A公司将相关情况向中国税务机关反映,我国税务机关启动了双边协商,最终×国税务机关同意A公司执行税收协定的限制税率。此案涉及税款2000万美元”。

  “走出去”企业如何控制自身税务风险?陈依媛建议,一是要向税务主管当局及时申报境外经营情况;二是要充分学习和运用税收协定优惠,降低境外税收成本;三是重视税收安排的合规性;四是当遇到跨国涉税争端时,及时提出相互协商申请。 (记者莫谨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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