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农民工问题的务实之作
- 发布时间:2015-05-20 01:40:55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年初,国务院发布《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规划指出,“城镇化是伴随工业化发展,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务院发展中心副研究员赵俊超基于这一背景,根据自己近年来参与的多项研究、个人调研、工作心得以及生活感悟,撰写了《城镇化:改革的突破口》一书。
该书对国务院规划有细致的解读,譬如,“重点发展小城镇”到“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区区几个字的变动,作者敏锐地提出“城市群”的战略模式,指出过去的小城镇战略不集约、缺乏自身发展动力,城市群可以集聚相对多的人口、大部分的GDP,形成各类城镇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本书更大的价值在于,赵俊超的关注重心已经明确地由土地城镇化转向了人口城镇化。赵俊超将视线聚焦农民工问题:“我们要的城镇化是什么样的?”赵俊超认为,新型城镇化和以往的“半城镇化”最根本的差别在于,它不仅允许农民到城镇里务工,还允许农民在城镇定居生活,使他们成为和城镇户籍居民一样的城里人。赵俊超就此总结出九条措施。
本书的主要内容,就是围绕这些措施分析困难所在、可行性和操作策略。自上个世纪80年代民工潮兴起至今,农民工对城市、对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巨大贡献,有目共睹。但农民工仍是农业户口,身份没有变,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在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方面尤其突出。很明显,户籍制度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改变遇到极大阻力,经济学家杨小凯说得对:“户籍制度难以消除的原因主要是牵扯城市市民和政府官员的既得利益,他们利用他们的特权想遏制农民的竞争。”正是因为户籍制度的束缚,农民工得不到城市社会的福利待遇,子女在城市里无法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迫使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市、成为城市的新主人,造成城市、乡村两头占地的资源浪费。正如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平新乔所言:“全世界的城市化都是让国家可利用的土地变得更充裕的,唯独中国的城市化恰恰是让土地变得全面紧张稀缺,这是为什么?”这个问题,不能不让人深思。
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揭示了一个重要规律:当一个旧的制度开始改革的时候,反倒是它更加危险的时候。户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等级制度,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改革的需要,必须打破。但,如何实现?赵俊超对此深有体会,他说,户籍制度改革要“循序渐进和因势利导相结合”,必须遵循的一个底线是,农民工进城不能使原有城镇居民的福利产生显著下降。可惜,赵俊超并未展开论述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在《作为能力剥夺的贫困》中认为:“更好的基础教育和卫生保健直接提高了生活的质量;它们还提高了一个人获得收入的能力,使其免于收入贫困。越好的基础教育和卫生保健,潜在的穷人就越有较好的机会脱离贫困。”希望有专家能就此进一步探讨配套改革问题。
对于京津沪三个城市户籍改革的“破冰难题”,赵俊超提出迂回战略。那就是,以周围地区城镇化的推进缓解京津沪外来人口压力,不怕慢只怕站,等待时机成熟,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实现跨越式突破。赵俊超将户籍改革突破口瞄准沿海经济发达中小城市,笔者也深以为然。笔者所在的浙江省台州地区,私营经济发达,外来人口众多,本地居民在商业化思潮下观念开放,对外来人口包容度大,这些都为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农民和土地的人身关系将会得到解放。赵俊超在书中用1/5的篇幅详细探讨“实现农民工的城镇住房梦”。赵俊超说,应当确立耕地农业经营性财产权利、宅基地居住性财产权利的基本属性。通过完善土地制度,不仅可以使土地在农民工进城时起到“踏板”作用,还可以破解征地拆迁难题,使城镇化获取稳定的土地来源。赵俊超提出了“宅基地7折购房”的构想,力求实现农民工得以在城镇购买住房、国家耕地面积增加、财政部增加额外负担的“帕累托改进”(各方获益)。不过,以笔者陋见,赵俊超这一构想的理想化色彩较浓,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就像历史上的王安石变法,出发点是好的,可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非常注意维护农民的利益,最好首先完善农民利益的表达机制,尽可能防止失地农民求告无门的现象。我国经济学者于建嵘访法考察,就注意到法国劳动民主联合会、法国总工会、法国农民联盟等劳工组织在维护农民权益方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这也是我国需要学习的。赵俊超在书中数次提到切断农民工的“乡村脐带”,笔者不太同意这个说法,担忧,万一农民工定居失败而又无法退回乡村,城市流浪人群和贫民窟会否形成新的社会问题?当然,改革以大局为重,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希望每一项政策在推出之前应尽可能考虑周全各种因素。
另外,赵俊超对农民工进城后,原承包土地集约化经营问题也没有展开论述。笔者在此提供一个思路,目前浙江台州有部分乡村正在试点集体股份制土地经营方式,即把原来承包到户的土地重新归回集体,由集体选定的专业农户负责经营,经营所得作为红利再分回给各家农户。不知道这条道路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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