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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长兼职翻译被控贪污 13年后判无罪

  • 发布时间:2015-05-19 05:37:08  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18日上午11点半,福建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宣判,福清市原司法局长黄政耀贪污罪一案,宣告上诉人黄政耀无罪,当庭释放。

  司法局长兼职当翻译

  1997年以前,福清公证处因没有配备翻译相关文书的人员,都是由当地一所中学的老师在做翻译工作。翻译费用为20元每件,报酬未做分配,全部归这位老师。1997年,这位老师移民国外。黄政耀从部队转业后,进入司法局。他原是解放军某部司令部情报译员,掌握英语、西班牙语等多国语言,因工作出色曾被评为全国十佳司法局局长。当地的老百姓得知黄政耀有这个翻译文书的能力,就找到其办公室请求帮忙。最后,黄答应帮这忙。此后,黄政耀获得了一份福清公证处的文书翻译兼职工作。

  20元的翻译费成祸端

  福清公证处工作人员称,当时他们将申请人需翻译的公证文件,先做好登记和收集,再用别针将20元的翻译费夹在翻译件上,一并拿给黄政耀翻译。等翻译完成,黄再交还公证处人员。黄政耀兼职翻译公证处的文件一事,在2002年9月被发现。此时,黄政耀已干了5年。

  2002年9月,黄政耀被福清市检察院认为,其收取的翻译费属国有资产,对其以贪污、滥用职权两个罪立案追诉;对帮助黄收取翻译件和翻译费的林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进行追诉;对福清市公证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追诉。2003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将黄政耀和公证处公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所得178318元”。

  十余年被逮捕3次

  公证过程中出现的翻译费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成了这个案件的关键。2003年5月10日,由中国公证协会秘书长、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公证业务处、中国公证协会法律顾问等三方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认为其“翻译费应当属于翻译者的劳动收入,而不能纳入公证处收入,更不宜界定为国有资产。”与此同时,调查组还将该结果复函福建省司法厅。

  2003年5月16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以公协函字(2003)第17号向福建省司法厅复函明确:公证文书翻译不是公证处的法定职责,而是公证活动中派生出来的法律服务。公证处不具备翻译能力的不能提供此类服务,需要翻译时,可由当事人与翻译者按民事承揽合同办理。无论公证处是否提供协助,均不能视为公证行为;公证收费从1997年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就不能收取翻译费。翻译费应当属于翻译者的劳动收入,而不能纳入公证处收入,更不宜界定为国有资产。

  但这份来自中国公证协会的复函,同时开启了该案此后数年在部门之间的来回“皮球游戏”。虽引起福清司法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福州司法局、司法厅的重视,但有关翻译费的定性,一直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所采纳。此后十余年间,黄政耀经历过3次被捕、4次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

  二审进行无罪宣判

  2014年6月,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黄政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其占有翻译费用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贪污所得人民币178318元。黄政耀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0月15日,该案二审,在福州中院开庭审理。今年5月18日二审宣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政耀利用个人专长,在业余时间翻译涉外公证文书,其收取的翻译费应归个人所有,不能认定为公共财产。而且其行为并未导致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遂依法认定上诉人黄政耀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依法宣告无罪。

  据新华社、《楚天金报》等

  律师说法>

  翻译文书只是法律劳务

  黄政耀二审代理律师朱明勇说,上世纪80年代,就曾经出现过类似的“星期天工程师”案件。一些国有企业的工程师,利用星期天去帮民营企业搞技术开发,收点费用,被定罪,但后来平反了。不同于那些国有企业工程师,利用国有企业培养他们的技术,而黄政耀则是利用他自己掌握的英语翻译能力。“这就跟他下了班去帮别人修自行车是一个道理。”

  实际上,要求翻译的人和黄政耀作为提供翻译的人之间,就是一个劳动合同关系。“这跟司法局,还有公证处毫无关系。”

  律师朱明勇称,黄政耀干了翻译这份兼职,但不好意思拿走全部的翻译收入。于是他拿出一部分,作为劳务费给了公证处帮他收翻译件的工作人员。“公证处在其中的角色,就是代收申请公证的人需要提交的翻译件和20元的翻译费用。”这成了该案的一个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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