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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启动

  • 发布时间:2015-05-07 09:24:10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5年起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进行奖励支持,3年示范期内,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奖励总额为9亿元,一般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奖励总额为6亿元,奖励资金分年拨付。

  通知指出,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有利于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整合政策资源聚集服务要素,缩短政策流程提高效率,创新支持政策,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机制。要调整财政支持政策,通过打造支撑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型载体,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根据通知,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地方为主,中央引导。以城市为单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处理复杂信息的优势,突出地方在组织实施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央主要给予资金支持与工作指导。二是营造环境,公平竞争。财政支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不干预市场正常运行,主要通过新型载体等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内生动力。三是创新机制,探索经验。鼓励示范城市先行先试,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放大政策效果。

  示范城市的选择将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进行,由五部委联合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组织现场公开答辩。

  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示范城市不得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要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应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必需的内容:对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场地、生产厂房费用等;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等。示范城市应推广创业创新基地的成功做法与成熟经验,完善对基地外其他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扩大政策惠及范围。

  通知还明确,要对示范城市实行绩效考核,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示范工作的城市,扣回奖励资金并责其退出示范;对示范工作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城市,按奖励资金规模10%加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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