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金”信息公开咋就这么难
- 发布时间:2015-05-06 13:00:05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今天结束后,结果必然是不同意公开。”说话时,孙德安语气平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小区住宅“养老钱”。因怀疑“养老钱”被盗用,孙德安以个人名义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却是被遮挡了业主签名的信息,理由是签名属个人隐私。业主签名真的涉及个人隐私?
公开信息签名全被遮挡
“我是因为怀疑物业公司盗用了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才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缘由,身为国典华园小区业主的孙德安毫不掩饰。
去年6月3日,物业公司在小区公示了一份《关于屋面防水大修的通知》,提出经鉴定,小区的屋面漏水情况已经具备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大修的条件。目前,小区8个单元的业主确认签字数量达到了市住建委规定的70%的要求,因此决定从6月5日起,对8个单元进行屋面防水大修。
物业公司列出的8个单元中,就包括孙德安居住的7号楼2单元,涉及专项维修资金9万多元。“别的不说,至少我们单元没有听说过有业主签名。”孙德安告诉记者,他看到通知后的第一反应就是奇怪。“其实,2014年1月,我曾向朝阳区房管局举报过,怀疑物业公司正准备盗用。”
2014年7月,孙德安就7号楼2单元的屋面防水专项维修基金支出情况,向朝阳区房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可房管局出具的《告知书》,却未能解答他的疑虑。因为,其中涉及的对物业公司提交的《审核表》的经办人签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业主签字,全被遮挡了。
“我只有通过逐个核实业主签字的方法,才能搞明白物业公司有没有盗用。现在签名全挡了,如何核实?”对于房管局给出的涉及个人隐私的解释,孙德安并不赞同。
随后,他一纸行政诉讼,将朝阳区房管局送上了法院。诉讼后,法院判决房管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要求房管局在20日内对孙德安申请的信息重新答复。
征求业主同意方能公开
今年4月22日,朝阳区房管局在国典华园小区贴出一则公告。公告中写道:因《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涉及该单元相关业主的资金账号、产业地址、账户类型、收支类型、分摊类型、支取本金、支取利息、可用额度、实际本金、实际利息、剩余额度、业主签名等内容,这些拟公开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因此需征求单元所有业主的意见。
房管局要求,同意向孙德安公开信息的业主,必须于5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到房管局,并附上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复印件。如果没有给予意见或提供资料不全,将被视为不同意公开。
“这种要求,估计没有业主愿意做,结果必然是不公开。”孙德安告诉记者,他已经预见到悲观的结果。
物业可知的信息业主不可知?
一位长期研究物业的社会人士表示,《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作为共有人,具有管理属于共有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利与义务。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业主,基于资金管理需要,有权知情其他业主基本信息。政府代为管理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房间、缴费情况、使用情况、签字记录、维修内容、验收内容、联系方式等,都不属于隐私,不应以隐私为借口妨碍业主相互知情。
“作为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都能知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业主却得不到知情,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该专家提到,从操作层面,相关部门只需提供一个只能查询不能修改的公共账户,就可以实现小区业主相互知情。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涉嫌
侵犯公民知情权
是否确如朝阳区房管局所说,资金账号、分摊类型、支取本金、可用额度、业主签名等内容,均涉及个人隐私,必须提前获得其他业主的同意?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文强。
“尽管在实际操作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表现为业主个人账户,但从法律性质上看,它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涉及单个业主的个人隐私。”毕文强说,因涉及到归集、转移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单人单账,有其合理性,但这并不影响它的法律性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小区,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的资金,从业主处提前归集所得,也归全体业主共有。
毕文强阐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下的资金账号、账户类型、分摊类型、支取本金、可用额度、业主签名等内容,均不涉及单个业主的个人隐私。当业主依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信息公开时,行政机关以个人隐私为由予以拒绝,是不恰当的,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
“至于要求征集小区内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更像是人为设置障碍。若涉及整个小区,征集同意就相当于召集了一次业主大会,将大大增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开难度。”
本报记者 赵莹莹J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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