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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将有章可循 政府诚信履约至关重要

  • 发布时间:2015-05-06 06:1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顾阳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经济日报北京5月6日讯 (记者 顾阳)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上述领域特许经营等话题回应了社会关切。

  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表示,《办法》将特许经营的领域从过去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行业,扩大到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多个领域,并从制度层面梳理和规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权问题,以期激活社会资本的投资活力和热情。

  “《办法》试图从3个方面来完善制度安排:一是强调双方的协商合作,二是严格政府履约义务,三是明确政府违约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李亢表示,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政府、社会双方协商约定、共担风险、长期合作、各展所长,共同提供优质的公用产品和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诚信履约至关重要。

  据悉,《办法》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商合作”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的四项原则之一,强调通过协议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要求各方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很多民营资本、企业家都反映,特许经营上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的‘三门’现象。”李亢表示,《办法》特别强调:行政区划调整、负责人变更都不能作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修改、调整或者废除的理由和依据。这意味着上述变更均不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

  据介绍,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是《办法》最大的政策创新所在,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和配合。为此,《办法》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支持特许经营项目证券融资,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还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此外,李亢还表示,《办法》作为部门级规章,在效力层级和规范内容上存在一定局限,有些症结还是需要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来加以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国家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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