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调解终获双方满意
- 发布时间:2015-05-05 10:31:45 来源:金陵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没有达成调解意向的情况下,调解人员按照规定,终止了调解,并告知双方可通过申请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徐女士在终止调解书上签字并离开调解现场。
但是,消费者徐女士并没有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而是就此事反复拨打12315及12345投诉,前后形成工单10多件,尽管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鉴于消费者与商家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理应终止。但是,由于消费者要求再次调解的意愿比较强烈,浦口区消协还是决定为消费者再组织一次调解。
不久前,浦口区消协再次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经过协商,经营者同意将已经安装的移门拆除,更换成其代理的品牌移门。并将赔偿消费者金额增加到5000元。徐女士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浦口区消协在此提醒商家和消费者:商家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按照规范的要求去做,否则,问题合同不可能蒙混过关,到头来吃亏的可能还是自己;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也要擦亮眼睛,不要被商家的宣传误导,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精力耗费和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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