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读有分歧 消协来调解
- 发布时间:2015-05-05 10:31:45 来源:金陵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而商家则认为:“其一,在订立合同时,双方是按照样品的式样签订的合同,样品上并没有标示商标,而自己所配送的移门也是样品的式样,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其二,移门是在消费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才交付并安装的,并在现场经过消费者签收确认,并且安装时间也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其三,商家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之时,签订移门的价格也与其代理的品牌移门价格有五千元左右的差价,消费者是知晓的,而徐女士是为了便宜才没有要求预订自己代理的品牌移门,显然明知商品并非自己代理的品牌,因此,自己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另外,商家表示自己是该品牌移门的正规代理商,不存在欺诈的情况,如果消费者觉得该款移门不满意,可以给消费者办理退货,并且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鉴于是因为双方对合同内容解读方式的不同,最终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存在差异,而商家在此过程中责任更大一些,所以,经工作人员调解,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双倍定金4000元,并将已经安装的移门拆除,更换成其代理的品牌移门。
但是徐女士并不接受该调解意见,坚决要求按照合同金额的3倍赔偿其21000元,并换成商家代理的品牌移门。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