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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梯“超龄服役”现象严重 报废国家标准将出台

  • 发布时间:2015-04-30 13:38:0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海波  责任编辑:罗伯特

  “网闻”回放

  近来,网上流传文章称,汽车、电视等都有报废期限,但由于缺乏强制性的电梯报废标准,我国电梯不仅常常超负荷工作,而且出了安全问题仍然不报废,这些“超龄服役”的电梯7%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电梯安全问题果真如此吗?它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电梯处处长张宏伟

  记者:我国电梯的“超龄服役”和安全状况如何?7%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说法科学吗?

  张宏伟:目前,全国在用电梯总数为360万台,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约为15万台。2014年,质检总局曾对部分省市2523台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进行抽查,有7%的电梯存在较大隐患,主要问题为平衡系数、超载保护装置等不符合安全要求,部分部件老化、磨损严重等。但我们不能认为15万台或360万台电梯7%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为本次抽查的对象本身就是隐患较多的电梯,如使用15年以上且未进行改造和大修的在用电梯,而且在实际抽样过程中,尽可能选择管理相对较差、群众反映问题多的电梯。

  记者:据了解,广州、南京、杭州三地“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去年平均每天分别要解救40、28、19位被困在电梯里的人。电梯困人等故障为何频发?

  张宏伟:这与部分电梯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选型配置与使用条件不适应、维护保养不到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渠道不畅通,以及老旧电梯逐年增多等原因有关。为此,质检总局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强调对“问题电梯”评估建档,着力推动“三无电梯(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落实以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等“老大难”问题的综合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等。

  记者:电梯的报废应该要有明确的时间期限规定吗?

  张宏伟:电梯的报废情况不能简单以使用年限为依据,应该以其安全状况为依据,而电梯的安全状况与电梯的使用条件和环境有很大关系。目前,国内有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电梯安全部件的报废标准,国家标准也已制订,已报送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审议,力争今年早日出台。此外,我们还将及时制修订有关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协调指导标准制定部门及时制修订其他相关标准,从设计、制造、安装环节入手,提高电梯安全水平。

  记者: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电梯的修理、改造甚至更新,质监部门有无直接责任与权力进行干预?如果没有,应当谁来干预?

  张宏伟:《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和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法落实整改的电梯提出了明确要求,如依法予以封停,同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客观地向社会公开电梯安全状况和整改建议等。

  不过,目前电梯修理、改造或更新的难点在于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而质监部门没有职责和权力来落实这笔资金。根据《物权法》规定,电梯的产权所有者是业主,业主是承担电梯修理、改造或更新资金的责任主体。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对于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或更新时资金便利使用机制;二是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失或不足的房屋,协调解决电梯修理、改造或更新资金的筹措以及后续专项资金的建立。

  (本报记者 陈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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