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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9月1日施行: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

  • 发布时间:2015-04-24 17:3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和广告法修订草案举行发布会。中国经济网记者王城/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记者 刘潇潇)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表示,新法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对保健食品广告、传媒广告、垃圾广告等增加了相关规定。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广告法的一项重要目的。”据王超英介绍,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本次修改广告法从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新法中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新法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实践中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新法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据王超英介绍,新法将更加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新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据了解,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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