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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三审草案提交审议:推荐虚假广告三年禁代言

  • 发布时间:2015-04-20 14:4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王选辉  责任编辑:罗伯特

  广告法三审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规定 推荐虚假广告 受行政处罚 三年禁代言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审稿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关键词1

  保健品广告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与治疗

  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对药品广告准则做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单位提出,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应当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要求药品广告内容应当包括禁忌、不良反应。

  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对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广告准则一并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将保健食品和药品并列,规定同样的广告准则,不尽妥当;有的建议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并增加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2

  母乳代用品广告

  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促进母乳喂养,禁止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一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并对违反这―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应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目前一些媒体以健康,养生栏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应当明确禁止。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关键词3

  烟草广告

  禁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在草案基础上以列举的方式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公共场所,形式等作了进一步限制,即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发布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外,其他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法律委报告指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张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烟草广告进一步严格限制,或者在表述上进行修改完善;也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烟草广告,既要严格限制,又要考虑烟草生产是一些地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的实际情况,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烟草专卖点和销售渠道进行的介绍,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发布烟草广告。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关键词4

  广告代言

  因虚假广告受行政处罚 三年不得代言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对广告代言活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应当对广告代言活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对于曾经为违法广告代言的人,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再为广告代言。

  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三审稿中还增加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法大事记

  1994年10月27日

  广告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1日起 广告法正式施行

  2014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

  2014年8月31日至9月30日 修订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王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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