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意见》 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
- 发布时间:2015-04-24 16:24:00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网讯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近日,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就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各地要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的政策界限。在土地流转中,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功能,强化政府扶持引导;坚持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避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
《意见》指出,要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主要是鼓励其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时,强调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现代农业增值收益。
《意见》强调,要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租赁农地的上限控制标准。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要按照工商资本租地面积的多少,以乡镇、县(市)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同时,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对租赁农地企业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在粮食主产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等区域租赁农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粮化”。
《意见》提出,要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坚持以保障承包农户合法权益为核心,加强风险防范。鼓励各地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市场运行规范,引导工商资本通过公开市场租赁农地,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各地可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
《意见》强调,要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切实保障农地农用。监督租地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得违反农民意愿对外转租。指导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为遏制耕地撂荒、“非粮化”等行为,《意见》提出,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等办法进行限制。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文件提出的措施要求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国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租赁农地“农转非”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并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同时,《意见》还要求,文件下发后,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及时组织力量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进行全面核查,依法进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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