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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管辖权属合同履行地

  • 发布时间:2015-04-24 06:35:35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民间借贷出现纠纷,当事人拿着合同向法院起诉却经常因管辖权问题“碰壁”。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该以贷款方(即出借方)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当发生借贷纠纷后,原告应先明确管辖权再提起诉讼,以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法院不予受理。

  和奇律师介绍了发生在浙江省的一个真实案例:2011年5月,在邹某的出租房内,陈某向邹某借钱。因为两人是朋友关系,邹某便把自己的一张银行信用卡给了陈某,这张信用卡的综合授信额度是10万元。 3个月后,陈某竟然用这张信用卡刷卡消费了8万余元,于是陈某写下“欠条”一张交给邹某,内容为“陈某欠邹某8万元整(信用卡方式借款),在2011年10月还清”。 然而,过了还款期限,邹某仍没有收到陈某的欠款,于是,2012年6月,邹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法院,并提交“欠条”作为证据,要求陈某立即支付其借款本金8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邹某的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A市,现居住在浙江省某市B区(已满一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但是针对本案具有其特殊性,邹某这种以信用卡借给陈某刷卡消费的方式,是否能构成借款的法律关系呢?

  和奇律师认为,因为“欠条”所记载的事实,邹某和陈某之间构成借款的法律关系,而个人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是双务实践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而本案中邹某交付给陈某的只是一张信用卡,不能把出借人交付信用卡的行为简单地理解为借款合同出借人已经履行完毕。那么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到底是在哪呢?和奇律师表示,根据实践合同的特点,邹某向陈某实际支付借款的地点即陈某刷卡消费地才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即陈某在某地刷卡消费成功,就算是邹某把这一次刷卡的金额出借给了陈某。因此建议邹某去银行把陈某在持有此信用卡期间,所有的刷卡消费清单明细拉出来,只要陈某曾经在B区刷卡消费过,那么,本案B区也就可以成为此案的合同履行地之一,邹某去B区法院立案自然就没有问题了。

  “民间借贷形式林林总总,交付信用卡或银行卡、银行转账、直接给予现金等等,都可以归结为履行借款合同。因此建议借款方在拟定合同时,最好事先约定合同履行地。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因管辖权问题延误诉讼。”

  采写 张娅娜 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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