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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建议

  • 发布时间:2015-04-23 10:23:35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目前,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多样的发展态势,但也面临一系列难题亟待破解,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完善政策机制,增加政策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协同性,充分发挥财政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职能作用。

  一是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突出合作社项目主体地位。

  农业补贴方面,在政策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将合作社纳入相关农业补贴支持范围,新增的各类农业补贴优先向合作社倾斜。鼓励以合作社为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

  农业产业发展方面,将合作社作为支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逐步扩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及其他相关资金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更多地开展联系和合作,推广完善“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经营方式。

  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以合作社为依托,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投入,支持合作社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标准化、规模化水平。支持合作社提供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农产品流通方面,支持和引导合作社开展品牌创建工作,增强产品竞争力。支持合作社开展贮运、包装、保鲜、冷藏、加工等经营,延伸产业链条。支持合作社发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营销模式,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

  农村人才培训方面,积极支持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合作社领头人、财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力度,培养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建立一支精通政策法律、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辅导员队伍。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领办创办合作社。进一步加大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对合作社人才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合作社人才培养。

  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

  建立财政、担保、金融机构及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在资金使用上,改变以前资金使用分散、重点不突出的直补和贴息的扶持方式,积极和担保机构、金融机构沟通,创新管理,引导更多的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到农业产业化发展中来。建议提高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鼓励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

  三是强化规范管理,注重规范化建设。

  要尽快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确保其拥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明晰的产权关系。要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体制,积极引导其朝着产业基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化、产品品牌化、销售市场化、产销效益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年度考核、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

  要推动建立合作社项目资产管护机制。按照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要求,积极探索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交由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管理机制,明晰产权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建立奖励机制,对资产管护好的合作社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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