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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不是戏言 造假就要担责

  • 发布时间:2015-04-20 15:13:42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明星做广告忽悠大家早就不是一两天的事儿了,比如说上个月,上海市工商局披露,因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构成虚假广告,公司被处罚603万元。公司被罚了,但是由于现行《广告法》没有规定个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所以为佳洁士代言的小S安然无事,依然在电视屏幕上“Duang”来“Duang”去地做着各种各样的广告。

  终于,正在修订中的广告法今天传来了让消费者高兴的好消息:广告法修订案草案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这也就是说,如果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相关企业在受到处罚之后,这个明星、名人也要在广告圈“下岗”三年。

  爱做广告吸金的明星们或许会觉得这样的规定太严厉,但是就国际惯例而言,严惩虚假代言的明星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比如说美国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再比如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甚至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和承担刑责相比较而言,三年内不能再做广告的处罚,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

  利益与责任从来都不是割裂的,明星、名人可以代言,但既然从中获取了利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否则代言就会成为戏言,消费者就会成为“冤大头”。我们期待着修订后的广告法能尽快落地,对于虚假代言、骗人广告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不过,处罚相应的企业和个人固然令人拍手称快,但是对利益受损的消费者而言,更期待的或许还是索赔之路更加快捷、方便。打个比方,如果我们坚持使用了某某明星代言的某某牙膏,但是并没有取得明星所宣称的某某效果,那么是不是可以针对相关企业和代言者索赔呢?我们的索赔会不会受到支持呢?消费者是不是可以很顺利、很快捷地拿到赔偿款呢?

  如果能,那么我们就有理由相信,今后企业和明星、名人,在做广告的时候都会慎之又慎,真正地负起责任。记者 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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