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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应“全面禁烟”

  • 发布时间:2015-03-15 10:30:28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当全国政协委员报到时,每人都收到了一份禁止吸烟的文件,规定会议及休息区域、各委员驻地的室内区域以及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区域一律禁止吸烟,不摆放烟缸、火柴等烟具,并增设“禁止吸烟”标识,不得设置烟草广告。今年的两会真的做到了“无烟会议”。

  当然,控烟仍是今年两会提案议案中的热点话题。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盐城市疾控中心主任沈进进将提交的“关于在《广告法》中明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建议”。他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保护人民健康为重,以不让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成为吸引消费保持销量的手段为出发点,秉承《公约》要求修订《广告法》,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1月19日是《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的日期。应该说,现在是《广告法》修订的关键时期。笔者在期待中,心中也有隐忧。

  隐忧之一是担心《广告法》再玩文字游戏。

  从目前情况看,二次审议稿虽比第一次审议稿严格,但并未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给予全面禁止。为什么?因为控烟专家和烟草专家在为文字博弈。烟草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遵循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广泛禁止”立场,符合我国履行《公约》所承担义务的要求,“全面禁止”则是随意增加我国承担的义务,有损国家利益。而控烟人士反驳,《公约》本身就是要求“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只是我国在翻译时把“全面”译成了“广泛”。

  “翻译”应该成为决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是否写入《广告法》的根据吗?控烟是全人类的共识,否则也就不会有控制烟草的国际公约。中国已在2003年签署该公约并于2006年正式生效,然而该公约至今没能在中国真正生效。按照约定,早在2009年1月就应该把“黑牙烂肺”等警示图形印在烟包上。在国际控烟大会上,中国曾被授予“脏烟灰缸”奖。我们已经丢脸已经落后很远了,到如今却还在为“全面”和“广泛”浪费时间,仅从这一点就让人觉得《广告法》的控烟决心还不坚定。

  二审稿中给烟草广告留下了多大的“口子”呢?烟草专卖点的烟草广告未被禁止,烟企的赞助、促销活动未明确禁止,印刷品烟草广告未被禁止,日常用品上的烟草广告未被禁止,各种公开活动中使用烟草制品名称、品牌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未被禁止。现在,烟草企业已经喊出了“决战在终端,决胜在终端”的口号,因为这样的“口子”将让我们有机会在全国可能超过540万的烟草专卖点看到张贴或陈列的烟草广告。

  笔者以为,法律是有滞后性的,但制定法律修订法律应具前瞻性,要列出不可逾越的原则底线。就控烟而言,那就是“全面禁止”!

  隐忧之二是对“法”与“条例”的力度。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对此《条例》,社会舆论普遍点赞,并期待它审议通过,从而成为我国史上最严格的“禁烟令”。

  众所周知,法律效力有等级之分,法律效力有排序之别。在我国,法律是最高级,其次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再次是地方行政法规;法律是上位法,行政法规是下位法,下位法要遵从上位法。换句话说,即便被人们点赞的《条例》的送审稿通过了,它也是《广告法》的下位法。

  尽管《条例》中“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赢得人们的交口称赞,但这一至关重要的内容却未进入《广告法》的修订稿。下位法是“史上最严”的,上位法却是“宽容大度”的。假如《条例》通过了,而“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却未入《广告法》,那么两者就会在法律层面发生冲突,在法律适用时只能以《广告法》为准。

  目前,已有100多个签约国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其中44个签约国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在这些国家中,也曾有烟草利益集团采用各种手段阻挠《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施行。但最终,人们还是选择了健康。

  《广告法》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期待“健康”与“权益”在“立法控烟”的博弈中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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