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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准入制度收严 杜绝“先上车后补票”

  • 发布时间:2015-04-17 08:33:51  来源:内蒙古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守着环境准入关口,对于环境保护整体工作而言意义重大。环保体制改革和环境管理战略转型中,环评必须走在前头。新修订的环保法在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这一规定,再也没有“补办”环评一说了。新环保法今年起实施后,新上项目“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况已经于法不容。

  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都是针对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对于贯彻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针,防止或减轻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仅对具体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还不能满足全面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对宏观经济技术政策和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往的经验和教训表明,除了对具体的建设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评价之外,更重要的是规划环评,即对一个地区、一个产业的整体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审查。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在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主要手段,对于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环保法从实际出发,明确强调了规划环评的重要性。

  此外,新法还对发展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就是指对政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关于“政策环评”,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提出了经济和技术的政策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即通过评价政策的资源和环境影响,促使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符合可持续的要求。

  由于政策失误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经验和教训反复证明,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从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出发,重大方针政策出台前开展环境影响论证,可以使环境影响评价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成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更有效地发挥从政策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杨爱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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