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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处理意见的通报

  • 发布时间:2015-03-06 10:29:22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相关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我部对在2014年度抽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的63家机构和22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达不到要求,取消通化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等4家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二、因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达不到要求,缩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等9家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

  三、因从业行为不规范、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达不到要求,对江苏智圆行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予以限期整改三个月并缩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同时对相关3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通报批评。

  四、因从业行为不规范以及工作质量较差,对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予以限期整改三至十二个月,同时对相关2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通报批评。

  五、因从业行为不规范或工作质量较差,对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37家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六、因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对贵州挚诚联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评价资质申请,依法对其再次申请资质予以一年限制期,并对涉及的17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通报批评。

  上述机构中,取消资质的机构应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联系电话:010-66556045);限期整改的机构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整改前已承接的相关工作报我部审核后可继续完成,整改期满后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取消资质和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在原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已经审批部门受理的,可继续完成。上述机构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我部将纳入“黑名单”,记入诚信体系。希望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引以为戒,认真查找不足,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附件:63家机构及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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