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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应设“退款”条款

  • 发布时间:2015-04-16 02:30:56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家之言

  作为社会抚养费就不同了,这是对于超计划生育多消耗社会资源作出的补偿。既然如此,当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死亡之后,就不需要国家和社会作出补偿了,原来预交的补偿款岂不是应该退回?

  安徽芜湖一对夫妻2013年8月产下二胎,并在今年缴纳4万社会抚养费。1个月后,女孩溺亡。家人认为孩子才1岁多,也没让国家多投入什么,要讨回4万元。当地一名主管官员表示同情,但很难解决,他也觉得不公平,可要怪只能怪法律不健全。

  对超计划生育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许多基层的干部群众都会俗称为计生罚款。现在看来,这可不是名词的区别,而是大有深意的。以此案为例,如果缴纳的是计生罚款,那么,罚款是对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处罚,它存在的依据就是发生了违法生育的事实,尽管现在孩子死了,违法事实还是不能抹杀的,因此罚款是不能退回的;而作为社会抚养费就不同了,这是对于超计划生育多消耗社会资源作出的补偿。既然如此,当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死亡之后,就不需要国家和社会作出补偿了,原来预交的补偿款岂不是应该退回?起码说,只需要付出孩子活着的这一年多时间的补偿费,80%以上应该退回吧?这正是小伙子要求退款的理由。

  就当地这位主管官员而言,他不是法律的制定者,说“要怪只能怪法律不健全”是有道理的。但从国家层面到各省的地方立法,在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时,怎么就只想到收钱,没有考虑到孩子死亡后退还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教训固然可以总结,但起码说明当时立法粗疏,一个应该考虑到的问题都没有回答,才导致今天的被动局面。因而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法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法规进行修订。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抓住这次机会,在尊重客观事实和民意的基础上,设计出退费的程序,为这一“疏漏”及时打上补丁。

  □殷国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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