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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利益回避制度不能是“僵尸条款”

  • 发布时间:2015-04-16 02:30:54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议论风生

  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可以考虑建立公务员离职后任职公示制度,对规定期限内的离职公务员任职情况、所做主要工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据报道,日前,年初辞去公职到祥祺集团任职的深圳市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原局长罗演广日前被匿名举报,举报信声称其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利益回避的规定,坪山新区有关部门表示正在处理此事。

  职业流动被认为是衡量劳动力市场活跃程度的重要指标。公务员辞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自由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公务员的职业选择,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

  但是,公务员离职转向其他单位时,可能会利用原来的职务影响,为“新东家”谋取不当利益,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早就有明确的限制。比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法官法、检察官法、保密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也都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虽然多部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去向和任职有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在现实中执行的效果却难以说是让人满意,有的利益回避条款甚至成了“僵尸条款”。去年的一次调研发现,某省过去三年辞职的近百名中青年法官中,约有半数到了律师事务所工作,还有一部分到了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有的律师事务所将招揽到多少离职法官、检察官作为资本四处炫耀。尽管不能说他们都会利用原来的职务影响搞利益输送,但转行路上“一路绿灯”却不能说是正常。

  要想落实好公务员利益回避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公务员离职后“再就业”的监管程序。

  鉴于现行有关利益回避的条款难以在法律中细化,国家可以要求离职三年内的公务员,需将其任职情况报原任职单位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原任职单位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认为其任职有可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会有利益冲突可能的,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作出决定。

  另外,我们应当把限制重点从任职行业、担任职务转移到离职公务员其具体做的工作上,也就是说,对于有利益冲突嫌疑的离职公务员,原任职单位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审查其所做工作是否存在利用原来职务影响,为现在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导致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可以考虑建立公务员离职后任职公示制度,对规定期限内的离职公务员任职情况、所做主要工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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