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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关系需要负面清单(上)

  • 发布时间:2015-04-07 00:29:3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3年9月挂牌后,在我国率先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成为当下深化改革的“热词”,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和积极肯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上海自贸区承载着国家改革先行先试的先锋任务,新政策彰显了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深刻影响和决定新型政商关系的格局和发展。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方法,是指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进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即政府只规定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对于清单之外的事项,市场主体有行为自由,政府不会干预。

  负面清单是一种政府的“权力清单”,通过法规限定和规范公权力,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期实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本质要求。负面清单管理的意义不仅是投资管理领域的一种新式管理方式,更是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体制制度的重大改革创新,体现的是一种“法有要求必须为”、“法无禁止可自由”的法制理念和社会管理机制。其要旨对我们认识和把握依法治国条件下新型政商关系同样提供了辨析的指南和前行的路标。

  市场准入是市场管理的基本环节,但在市场准入的决定机制上,不同的管理方式可以有不同的机制。通常采用两种基本的机制。一种是以法律机制决定市场准入,一种是以行政机制决定市场准入。法律治理是以法律为特征和规范的治理,其与行政主治为特征管理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法规没有被明确禁止的,市场主体就可以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在行政管制的体制下,相关市场主体行为通常需要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本意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入市公平竞争,实施宏观调控和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有其积极意义和作用,行政审批的程度往往与市场化的程度相关联。但以行政审批为主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具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其基本理念仍然是由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很大程度的管理。在此模式下,政府享有极大的裁量权力。在内生的膨胀力驱动下,市场准入往往被某些部门异化为“盖章权”。现实生活中,企业最关注最纠结的往往就是令人仰息的形形色色的“审批门”。有人统计,一个房地产项目从立项到完成需要获得涉及数十个相关部门的审批公章达116枚,占全产业链95%的环节。面对层层设卡,手续繁复的审批,众多企业往往陷入说不清、绕不开、跑不停的苦恼,甚至出现“孩子快出生了,准生证还没办完”的窘境。在这样的框架内,常见的政商关系被审批关系所左右,一旦失控失范,容易变味为交易关系、交换关系,出现非理性的依附性、投机性、腐蚀性等不良弊症。

  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标志的新政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新时期的一个突出“亮点”,抓住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个牛鼻子突破政府自身改革的重点,以切实转变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负面清单管理的基本理念与传统的管理方式产生了显著转变,是一种法治思维和法治化方式的管理新政。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审批部门的权力仅限于被列入清单的范围内,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较大的限制。尤其是按照此模式,将“法律沉默的空间”视为市场主体的自有空间,在清单之外政府无权设置障碍。这将为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和释放活力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机制。

  与“负面清单”共生的是“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是政务公开的刚性要求和内在机理。政府法定行为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可监督、可追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作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中又专门强调“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清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所谓“清单”,贵在一个“清”,其立法行规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在于促进和保障政务公开清楚,政风透明清白,政事公正清爽。

  (作者系上海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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