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境外资产需上一把“法律锁”
- 发布时间:2015-03-28 15:01:45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一则公告显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将通过采购第三方服务方式检查央企境外“家底”。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审计署原副审计长董大胜说,中央企业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3万亿元,基本上从未进行过审计。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公款,公款的管理必须要进行预算程序。从预算法的角度来讲,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全口径预算作为预算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政府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统一管理。目前,国有企业在国家的财政管理上是一个比较明显的薄弱环节,因为中央部门和单位全资或控股企业尚未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随着国家财政反腐工作的逐渐深入,对国有企业业务控制与财务控制并重,逐渐走进了议事日程。
海外监管存盲区 易致国资流失
在近年来的“走出去”战略下,央企作为先行者,不断加大海外投资力度。央企境外资产的规模日益扩大,但央企的境外资产管理水平和监管力度却没有跟进。
对于大多数央企而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由境外机构负责,而国内的财务部门只能负责对境外资产进行静态管理。也就是说,资产实物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不得不由境外机构自身承担,这就对央企境外资产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缺乏有效的监管往往是导致境外企业频现严重亏损的重要因素。
如董大胜之言确凿,这就意味着4万多亿的境外资产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可以想见,如此天文数字的国有资产,如果游离在国家财政审计的监管之外,将会滋生出多少权力寻租与资源错配,又会导致多少国有资产的流失。
正因为如此,根据这份国资委的公告,摸底境外国有资产将被列为今年的检查重点,而且为了确保审计过程的客观公正,国资委此次决心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摸底央企境外资产,这一举措也凸显了国家彻底摸清家底,盘活境外国有资产的决心。
规范海外经营的法律亟须制定
从法律规制的层面来看,规范央企境外资产的相关法律制度,仅仅是2011年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2 年出台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也就是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层级方面,对于央企境外国资管理还没有做出规范要求,也正因为如此,国资委出台的几个法律文件,在实际执行中,效果并不明显。
在这个意义上,我国急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在法律层级上规范央企的海外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的财务审计监管制度,在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交易、转移和处置等方面进行专门的跟踪管理,对央企的境外资产,实施全面的预算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通过财务手段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运营的控制,通过审计监督,保证央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加强审计跟踪督办,确保审计效果。
关键是健全国有企业预算制度
相关法律的完善,才能让境外国有企业及其相关决策者严格依据程序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只有装上了“法律锁”,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的现象才会有所收敛,相关负责人也不能再擅自进行重大事项决策,避免某种盲目决策而致使国有资产的流失。
应该注意的是,我国现在的预算审查制度,财政一审、政府二审、党委三审、人大终审,都没有一个环节能够详细审查到国有企业的投资预算。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进行审计摸底,仅仅是规范央企海外经营行为的开始。健全国有企业的预算管理制度,使其遵循法定的预算程序,并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将国有企业与政府相关的活动,须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才能使国有资产的境外运营情况,也能暴露在阳光下,实现公款的安全。
更为重要的,是要落实问责制度。对于因为决策失误,以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负责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使得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从而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相关人员的腐败。(任晓兰 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