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20日前,请记得缴电费
- 发布时间:2015-03-27 09:33:16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这几个时间点
请您牢记
居民客户
抄表时间:每月1日
缴费截止日:每月20日
其他低压用电客户
抄表时间:每月1日
缴费截止日:每月15日
本报讯 (记者 刘艳 通讯员 徐福兴)居民电费缴交时间将有变化。昨日记者从厦门供电公司获悉,为顺应居民以自然月(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为计费周期的缴费习惯,从4月起,由厦门供电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电等全市低压用电客户抄表日统一调整为每月1日,居民电费缴费截止日也相应统一调整为每月20日。
抄表日统一调整为每月1日
厦门供电公司营销部副主任林炳东说,以往各片区、各小区的用电抄表日都不太一样,比如,某小区的用电抄表日是每月8日,那么该小区居民本月交的电费就是从上月8日抄表时开始至本月8日抄表时的用电量。“有不少居民用电客户向我们建议,他们更习惯以自然月为计费周期的缴费方式。”林炳东说,这次供电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全市居民等低压用电客户的用电抄表日统一调整为每月1日(计费截止数据为上月最后一天24时电表读数),就是为了顺应居民的缴费习惯,而缴费截止日全市统一调整为每月20日,也便于用电客户记住。
非一卡通代扣客户请及时缴费
由于抄表日的变化,电费缴费截止日也相应作了统一调整(包括此前已经试点的鼓浪屿、海沧区)。其中,居民客户电费缴费截止日为每月20日,21日起会产生电费违约金;除居民外的其他低压用电客户电费缴费截止日为每月15日,16日起会产生电费违约金。
林炳东说,原来缴费方式采用一卡通代扣的,系统会自动代扣缴费。不是采用一卡通代扣的用电客户,特别是原来习惯在月底缴费的,要注意这次缴费截止日的变化,而对于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市民,记得提醒租户按时缴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违约金。如果是采用现金缴费,尽量避开临近截止日时间,避免缴费时排长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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