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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借、借用发票被查处

  • 发布时间:2015-03-27 06:29:30  来源:石家庄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年10月,市国税局稽查局按照省局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的要求,对涉及案件、注册类型均为个体户的长安区汇安汽车修理厂(纳税人识别号:14062219810718521901)、长安区汇利电机维修部(纳税人识别号:140622198107185219)、长安区汇豪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13063419751101251101)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有9份2014年8月1日对外开具的、加盖长安区汇安汽车修理厂发票专用章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实际领购单位不是长安区汇安汽车修理厂,而是长安区汇利电机维修部和长安区汇豪建材经营部。这些发票号码为04128576-04128582、04128624、04128625,金额共计8000元。

  市国税稽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长安区汇安汽车修理厂借用发票对外开具隐瞒收入,其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做出补税、加征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汇利电机维修部和汇豪建材经营部对外出借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分别对其做出处于1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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