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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缴保费影响保险合同有效性

  • 发布时间:2015-03-26 02:12:5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王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两年后,由于未能按时缴纳续期保费而失效。

  2013年,王女士在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时,遭到保险公司拒保。王女士表示自己从未收到过任何保险公司的续期提醒短信或信函,因此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通知其缴纳续期保费的义务,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无条件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王女士投诉了保险公司并致电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保险公司经查询发现,2012年8月公司向王女士寄发了《续期保费缴纳提醒函》;在宽限期期间也曾多次向王女士提供的手机发送续期缴费提醒短信;2012年11月还向其邮寄了《保险合同失效通知书》。但是,由于王女士搬家后更换了通信地址和手机号码,且并未正式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的通知王女士均未收到。

  王女士更换手机号曾口头告诉了代理人,但代理人没有提醒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而且自己也因私事未能按时提醒王女士缴纳保费。鉴于王女士保留保单的意愿非常强烈,保险公司再次审核了王女士的健康状况报告。但是审核结果表明,保险公司确实无法继续承保。经过反复沟通,王女士最终同意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案件评析】

  调解委员会:在保险合同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申请复效时,应再次就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进行正确判断,决定是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若投保人地址、电话变更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按时接到保险公司发送的通知书和短信,避免造成自己的利益损失。

  虽然法律未规定保险公司有进行服务提醒的义务,但从客户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应该加强服务意识,采取更加有效的提醒服务措施,及时提醒客户续期缴费和保单状态。为了公司的发展,也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产生相关的矛盾和纠纷,保险公司应加强代理人服务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做好保单服务工作。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

  京华时报记者牛颖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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