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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发布时间:2015-03-24 10:06:25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从今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四种情况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是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强调,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也是原有的规定。2006年,为减少税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此外,为便于征管操作,减少争议,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时,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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