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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企业改制重组暂免三年土地增值税

  • 发布时间:2015-03-24 05:34:39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据新华社电 继不久前企业兼并重组获得所得税优惠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3日又送上暂免三年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大红包,为企业兼并重组减负、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再迈新步伐。

  两部门23日对外公布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按照公司法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明确,暂免土地增值税的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不过,并非所有改制重组企业都能享受税收优惠。两部门规定,所谓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同时,所有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为破解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面临的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税收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具体举措除了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还包括落实增值税、营业税,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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