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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改善电力运行调节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收购

  • 发布时间:2015-03-24 07:5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顾阳  责任编辑:罗伯特

  对于清洁能源装机比重较大地区,应采取市场化方式,鼓励清洁能源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

  对于清洁能源装机比重较小地区,新增用电需求要优先满足清洁能源消纳,明确接受外输电中清洁能源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经济日报北京3月23日讯 (记者 顾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今天下发《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意见》要求,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应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

  此外,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原则上优先用于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和消纳区外清洁能源,以及奖励为保障清洁能源多发满发而调峰的煤电机组发电。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于不同区域清洁能源消纳作出分类要求:能源资源丰富地区、清洁能源装机比重较大地区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如无法满足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应采取市场化方式,鼓励清洁能源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充分挖掘本地区用电潜力,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及清洁能源比重较小地区,则应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优先满足清洁能源消纳,明确接受外输电中清洁能源的比例并逐步提高,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对于部分地区出现的弃水、弃风、弃光现象,两部委强调指出,跨省区送受电各方应统筹电力供需和输电通道能力,充分自主协商确定年度送受电计划,尽可能增加清洁能源送出与消纳,全力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明确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并确定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意见》一方面旨在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即将启动的电力体制改革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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