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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积极推进新一轮对外开放 以开放促改革

  • 发布时间:2015-03-23 18:27: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3月23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近日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就《目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答记者问,积极推进新一轮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以下是答问实录: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修订的背景。

  答:跨国投资是世界经济增长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通过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了经济发展、贸易增长、产业升级,实现了互利共赢。当前,我国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阶段,国际投资规则、引资竞争、产业转移也呈现新的特点。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放宽投资准入,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也就是说,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新一轮对外开放,做到改革和开放两个轮子一起转,这是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经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利用外资新形势、新情况,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对《目录》进行了修订。新《目录》将对促进外商投资、优化投资结构起到积极作用。

  问:《目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目录》修订主要有以下原则:

  一是积极主动扩大开放。进一步推进一、二、三产业开放,重点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

  二是转变外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节能、环保、技术、安全等措施能够实现内外资一致监管的条目不列入限制类。

  三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承接高端产业转移。鼓励外商投资研发环节。

  四是进一步增加透明度。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允许类项目原则上不再保留外资股比限制,所有外资股比规定在《目录》中列明。

  问:新《目录》的主要变化和特点是什么?

  答:《目录》自1995年首次颁布以来,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每隔一段时间适时进行修订,本次是第6次修订,也是历次修订中开放幅度最大的一次。

  从条目上看,一是大幅减少限制类条目,限制类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79条减少到38条。二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合资、合作”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43条减少到15条,“中方控股”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44条减少到35条。三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基本不变,保持政策总体稳定性、连续性。鼓励类修改了76个条目,主要是调整指标和优化结构,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从行业上看,在制造业领域,主要是取消钢铁、乙烯、炼油、造纸、起重机械、船舶舱室机械、输变电设备、煤化工设备、轻型直升飞机、汽车电子集成系统、名优白酒等股比要求,有色金属冶炼、小型工程机械、普通轴承、感光材料、氯霉素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基本放开了一般制造业。在服务业领域,主要是取消或放宽电子商务、连锁经营、支线铁路、地铁、轻轨、海上运输、演出场所等股比要求,直销、邮购、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经纪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并将建筑设计、养老机构列入鼓励类。

  问:本次《目录》修订提出了一系列开放措施,有哪些政策考虑?

  答:本次目录修订是推动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从改革开放实践看,开放带来的机遇总体上大于挑战。三十多年来,我国制造业整体竞争力得到极大提升,跃居全球第一大制成品出口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全面而深入的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不仅是引进资金,更重要的是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竞争,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同时,从国际上看,开放是大的趋势,各国都在竞相引进外来资本,发展本国经济。我国正在由资本输入国变为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日益增多,这也需要我们适应角色转变,以积极主动的开放推进国际投资合作。因此,我们应该从长远和全局来看待开放的重要性。当然,在扩大开放的同时,也需要做好监管工作,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我们正在研究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既积极利用外资,又切实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主要功能与适用政策。

  答:《目录》规定了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领域,其他属于允许类,是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普遍备案和有限核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限制类项目需要核准外,其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绝大多数由地方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关税等优惠政策,西部地区的鼓励类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请问新《目录》与2011年版《目录》如何衔接?

  答:新《目录》将于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在此之后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新《目录》执行,在此之前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1年版《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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