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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目录传递的开放足音

  • 发布时间:2015-03-16 20:32:53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赵超 王优玲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日前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为了解目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当前,我国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阶段,国际投资规则、引资竞争、产业转移也呈现新的特点。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根据利用外资新形势、新情况,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对目录进行了修订。新目录将对促进外商投资、优化投资结构起到积极作用。

  据介绍,目录自1995年首次颁布以来,本次是第6次修订,也是历次修订中开放幅度最大的一次。

  从条目上看,一是大幅减少限制类条目,限制类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79条减少到38条。二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合资、合作”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43条减少到15条,“中方控股”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44条减少到35条。三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基本不变,保持政策总体稳定性、连续性。鼓励类修改了76个条目,主要是调整指标和优化结构,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从行业上看,在制造业领域,主要是取消钢铁、乙烯、炼油、造纸、起重机械、船舶舱室机械、输变电设备、煤化工设备、轻型直升机、汽车电子集成系统、名优白酒等股比要求,有色金属冶炼、小型工程机械、普通轴承、感光材料、氯霉素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基本放开了一般制造业。在服务业领域,主要是取消或放宽电子商务、连锁经营、支线铁路、地铁、轻轨、海上运输、演出场所等股比要求,直销、邮购、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经纪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并将建筑设计、养老机构列入鼓励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目录修订是推动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从改革开放实践看,开放带来的机遇总体上大于挑战。30多年来,我国制造业整体竞争力得到极大提升,跃居全球第一大制成品出口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全面而深入的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不仅是引进资金,更重要的是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竞争,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同时,从国际上看,开放是大的趋势,各国都在竞相引进外来资本,发展本国经济。我国正在由资本输入国变为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日益增多,这也需要我们适应角色转变,以积极主动的开放推进国际投资合作。因此,我们应该从长远和全局来看待开放的重要性。当然,在扩大开放的同时,也需要做好监管工作,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我们正在研究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既积极利用外资,又切实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目录规定了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领域,其他属于允许类,是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普遍备案和有限核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限制类项目需要核准外,其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绝大多数由地方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关税等优惠政策,西部地区的鼓励类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新目录将于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在此之后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新目录执行,在此之前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1年版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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