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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社保类中央补助资金的考核奖惩机制

  • 发布时间:2015-03-17 10:21:29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民生重视程度的提高,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方面支出的投入力度也逐年增加。

  在社会保障类民生支出的事权分配上,我国采取的是各级政府共担的模式,即由县市政府、省级政府、中央政府共同承担,各级政府之间的分担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而不同。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分担比例会较高,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分担比例则较低。在具体的操作上,中央财政根据地方上报的人口等相关基础数据及地方财政按照约定比例配比资金的到位情况,以一定计算规则下拨补助资金。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社保类资金,都是采取的这类形式。

  总体来说,中央的补助资金对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笔者也在工作中发现,这类转移支付资金的考核奖惩机制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中央为了确保各类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完整性,激发地方政府在保障民生支出方面的积极性,在地方政府对中央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考核及奖惩措施,对于一些数据造假等违规行为,除了据实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外,还会实行惩罚式的追加扣减措施。如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考核措施中,就明确指出,对于一些重复申报、虚报、统计错误等产生的违规问题,除了通报、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及扣减补助资金以外,还会按照虚报人数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5%的比例追加扣减补助资金。这种惩罚措施,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个别地区利用虚假数据信息多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行为,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这种处罚措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即这类违规行为的违规主体是负有事权责任的地方政府,执行追加扣减资金措施后,最终的后果是当期政府补助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的减少,社会保障水平的降低。地方群众会因此利益受损,成为违规行为的间接受害者。

  除了有失公平以外,这类“罚款”式的惩处措施的实际效果,也并不十分明显。中央为了加强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会用一般转移支付的形式下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以实现基层政府的“保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对于上述所提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来说,由于医疗保障支出属于刚性支出,地方政府由于虚报数据而追加扣除的这部分资金所形成的缺口,可能在后期被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填补回来,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中央“从左边口袋掏出的钱,又从右边口袋回来”。

  因此,建议今后进一步完善社保类中央补助资金的考核奖惩机制,提高制度的鞭策与激励效果,对于发现地方政府虚报数据、虚增人数的违规申报行为,除了据实扣减当期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外,不再执行追加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惩罚性措施,而是提请相关部门,加大对责任人违规主体责任的追究力度,体现出权责对等,避免让广大群众成为违规行为的受害者,为违规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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